佛山市卫生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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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卫生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实施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保障医疗平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本方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的行为。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卫

2、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监督由其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的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出现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并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周期累积计分制度。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应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五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4分、6分、15分五个档次。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悬挂于门诊大厅明显处所;二医疗机构业务科室

3、的名称超出核准科目范围的;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四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以外进行执业的;五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镇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除外;六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七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不健全。八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报告传染病,出现法定传染病漏报、缓报、迟报现象;或没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传染病监测方案;九没有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急诊工作日志和传染病登记不齐全;十没有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和消毒管理制度,消毒工

4、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接受消毒技术培训;十一没有建立并执行采购消毒产品索证验收制度;十二医疗废物收集、移送等相关登记不标准,医疗废物暂存不符合要求,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要求;十三未对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安排其定期健康检查。第七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使用医学院校实习生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放射诊疗、防护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四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五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

5、;六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信息效劳网站违反?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非法发布不实和虚假的医疗效劳信息的;七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没有随时进行消毒;八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污水,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的;九没有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十环境卫生空气、物体外表和医护人员的手、使用中的消毒剂以及无菌器械保存液,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规定的;十一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的;十二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第八

6、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地点或者效劳方式的;医疗机构的牌匾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二超出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四未经许可,与其他机构以合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活动的;(五)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六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七未按规定引进、实施医疗新技术或专项技术的;八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九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灭菌,或者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十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

7、疗用品未到达灭菌要求,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到达消毒要求的经消毒灭菌效果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规定;十一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十二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十四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十五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或者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或完全责任的;十六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十七成心不给门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的;十八

8、对就诊病人不开具处方而发放药品的对危急重病人紧急救治的除外。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二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三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他人,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四为内部人员效劳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开放的;五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七违反有关规定,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或者亲子鉴定的;八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或者完全责

9、任。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5分:一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三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本方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行为,每一个超出核准科目范围命名科室记1分;有本方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行为,每超出一个科目记4分;有本方法第六条第三、四、五项,第七条第一、二项,第八条第十七、十八项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第三章 记分执行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周期累积计分,计分周期为每一个校验周期,从每一次校验日起至下一

10、个校验日止。一个计分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周期重新开始计分。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医疗机构立即或限期改正,并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7日内制作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受到行政处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依法进行行政处分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第十四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公示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计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年度计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年度医疗效劳质量评价的依据之一。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满15分时,卫生行政部门应约请该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面谈,帮助当事人寻找和分析记分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的,在校验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到达20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机构予以暂缓校验;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三年的,在校验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到达60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疗机构予以暂缓校验。第四章 附 那么第十七条 定期对本方法进行评审,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补充。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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