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最新文档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01730918 上传时间:2023-10-27 格式:DOC 页数:50 大小:678.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最新文档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最新文档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最新文档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最新文档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最新文档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最新文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最新文档(5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制风险,防范事故,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全体员工(含各种用工形式)。第三条 员工在安

2、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的相应处罚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提交同级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第四条 坚决遏制“三违”现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三违”人员管理台账,一般“三违”人员由所在单位安监(检)部门登记,科级以上“三违”人员由安监局登记。参加“三违”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第五条 安监(检)部门罚款时,须填写四联单,一份交责任单位(或个人)、一份交安监(检)部门、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存。第六条 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罚款,应分别纳入安

3、全奖励基本账户,用于安全奖励。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时报安监局备案。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九条 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各业务主管、保安和安监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务求实效。第十条 隐患排查及整改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负全面责任

4、,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战线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各级工会、纪委、团委依法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隐患的排查工作,负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第十一条 集团战线领导,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及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生产区队(车间)领导,负所管辖生产经营区域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基层生产班组对当班隐患排查及整改负责。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负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责任,并牵头组织对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四级管理制度。即生产班组,基层

5、生产区队(车间),业务主管、保安及安检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班组要在作业前对所在生产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区队(车间)每天对本区域内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时安排整改,并报本单位业务主管、保安部门;业务主管、保安部门加强对区队(车间)排查及整改工作的指导,并认真排查本战线安全生产隐患,报战线领导和单位安检部门;战线领导和安检部门对战线、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措施,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认真落实整改。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及整改的主体。集团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均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监人员意见书,要按照“五定”(定时间

6、、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四签字”(隐患区队(车间)、业务科室、战线领导、安全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运或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整改难度较大或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必须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随时掌握隐患动态变化,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向集团有关部门汇报;集团业务主管、保安部门和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督促其制订整改方案和规划措施,并定期在集团安全办公会议上汇报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因排查不认真或重复隐患被集团查出,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实

7、行隐患登记销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对查出的隐患及整治情况登记建档,并定期向集团上报;重大隐患排查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自查验收。集团安全和业务主管、实行跟踪督促隐患整改。对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组织验收复查,复查验收合格予以销号。第十七条 员工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和生产施工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一) 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3.创

8、新安全管理经验,在全集团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的。(二)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020000元。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3. 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应急处理的得当,从危难中直接救出遇险者,使其免遭死亡的。(三)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1.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死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2.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从而缩小事故危害范围,避

9、免伤亡,或减少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的。(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举报,举报 :03752724132。1.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3.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4.集团接到举报后,将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501000元的奖励。第十八条 凡符合获奖条件的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将相关材料呈报安监局,经集团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二章 经济处罚责任追究规定(原煤生产和基建施工单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一

10、)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纤衣服的;(二)生产井口未建立人员检身制度或未配备专人检身的;(三)负责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四)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的;(五)乘人车不挂防护链或身体露出车外的;(六)斜井、斜巷行车期间同时行人的;(七)携带尖利器物乘车的、乘罐无防护套的;(八)不按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九)岗位描述不清,未按手指口述程序操作的;(十)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台账等不齐全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一) 岗位工种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二) 特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1、;(三) 新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上岗作业的;(四) 对岗位内容不能做到应知应会的;(五) 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入井的;(六) 发放不完好矿灯或不合格自救器及其他安全仪器仪表的;(七)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进行检查的;(八)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未按规定向有关人员贯彻并履行签字手续的;(九) 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十) 未完成规定下井和反“三违”指标的。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等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集团责令停产、停运的,除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外,并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5000元;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加罚3000元。第二十二条 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下发安监(检)

12、人员意见通知书责令期限整改的,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加倍罚款。第二十三条 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的,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四条 安全费用资金未按规定提取与使用的,对单位收回挪用资金,并处等额罚款,对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罚款12万元。(一)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二)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10% ;(三)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

13、煤工作面或五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万元100万元,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给予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分别对其罚款13万元,并扣减矿级领导应兑年薪的10%。(一)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区域开采前没有按要求开采保护层的;(二)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突出区域开采前没有按要求施工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的。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0万元5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处分,并对其罚款13万元。(一) 实行整体承保生产经营,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转包他人的,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作

14、业违反规定进行劳务承包的;(二) 不经集团批准,擅自将煤炭资源对外划拨的;(三) 不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0万元5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对其罚款12万元。(一)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二) 矿用产品生产、采购、使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三) 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未列入年度和月生产经营计划考核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

15、款5万元1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对其罚款20005000元。(一) 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的;(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或指派无证人员顶替上岗作业的;(三) 生产矿(建井处)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每班次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的。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含解除劳务合同)并给予2000元以上罚款。(一) 酒后入井、班中睡觉、擅自脱岗造成事故或重大隐患的;(二) 严重违章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三) 阻挠安监(检)人员行使职权的;(四) 对工作中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的安监(检)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寻衅报复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0005000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处分,相关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分别罚款20003000元。(一) 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整改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继续组织生产、施工的;(二) 同一工作地点出现两处以上失爆的;(三) 瓦斯超限瞒报、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