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死亡证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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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关于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医务人员对死亡者填写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其用途主要包括:1、是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文件,属于法律凭证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3、是死亡原因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采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学依据。4、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成为其必备的文件。二、填写要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三、填写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后及时向患者家属下发死亡(解剖)告知书(家属签字);2、由经治医生(执业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3、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盖单位公章。四、患方在患者死亡后3日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患者家属应妥善保管死亡证明,自留复印件,丢失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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