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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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管理制度 煤矿仓库管理制度 为加强仓储管理工作,规范仓储行为,促进仓储管理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仓储管理业务素养,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仓储成本,保证仓储工作正常进行,加快仓储各项工作不断向“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迈进的步伐,适应我矿物资供应管理工作的发展须要,制订本方法。 仓库中心任务,就是做好材料的验收、发放、保管和保养及清仓盘库工作,并按时报材料收、支、存及期未余额报表,保管员必需做到:收发快速、精确无误、质量完好、确保平安。 二、工作要求 1、建立建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人人有岗、人人有责、工作有标准。 2、按上级核定最高储备量储备物资,支配员与保管员共同把关,

2、不得超储。 3、保管员要做到“三懂”、“四会”、“五五摆放”。账目清、无涂改、无差错、日清月结。单据数字精确,印鉴齐全,有关单据,报表刚好上报精确无漏上报,做到账、卡、物、资金四比照。 4、物资放发严格按规定制度办理领发手续,严禁白条领、发料。 5、保管员因工作调动,必需严格办理移交手续。 6、加强对库存物资的保管、保养工作,努力做到“四无”、“十不”。 7、仓库每月盘库一次。每季清查一次并刚好填报资金及材料收、支、存等各种报表。 三、器材验收 1、材料进库或现场接料,必需做好验收登记。 2、材料进库后,应刚好仔细检查包装并规定、质量、数量进行清点,实物与发票相符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无支配

3、及非支配人员购进的材料,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4、严把质量关,对质次材料拒绝验收。 5、土产建工材料随到随收,过磅要仔细,折算要有记录,量方要精确,不得冒做、不徇私情,严把质量关,不遵者,一经查处,赐予惩罚和调离。 四、材料发放 1、材料出库必需填写清晰领料单,当月单据过月作废。 2、主要材料按定额发放,凡超定额者,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发放。 3、调拔业务必需办理调拨手续方可发料。 4、协助材料,按限额限制发放,支配外非生产用料,必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发。 5、仔细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旧件不交不发新件。 6、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 7、发放时仔细查看手续是否齐全。 五、材料保管

4、1、库容保持整齐、材料按类别、品种、规格摆放,易燃、易爆、易腐物资不得相混存放在一起。 2、库内材料应做到:库区规划化、架子化、五五化、上盖下垫妥当保管,标识要明显、品名相符、材质不混、数量精确、质量合格、附件齐全,资料完整。 六、平安、卫生 1、禁止闲杂人员进库,不得让领料人员进库随意选择。 2、入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严禁烟火。 3、搞好卫生,做到货架无尘土,库区无杂草,无垃圾,清洁卫生。 4、下班时要关窗、拉闸、上锁。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当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矿(井)依据平安生产须要,

5、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平安监察部,同时设立平安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平安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平安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干脆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支配的工作组织平安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需听从矿统一布置,仔细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平安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惩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平安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帮助执行。 其次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听从上级,

6、基层听从部门,局部听从整体,协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刚好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刚好影响平安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干脆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支配相关人员准时参与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

7、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与,协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与。现场会参与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与人员务必准时参与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与会议人员,必需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支配的工作,各单位必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状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听从会议支配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担当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8、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支配,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支配单的,或未依据单位供应的物资支配刚好供应的; (三)凡运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运用单位要求,未刚好发觉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9、; (八)未经运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依据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运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运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刚好回收的。 第九条 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需刚好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平安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

10、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需听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状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缘由,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刚好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支配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支配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刚好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

11、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照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支配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运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运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刚好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仔细履行职责,有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

12、部、企管部、供管科参与,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全部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 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

13、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途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详细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依据头面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动退用的全部材

14、料设备,均由采煤工区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电绞,上井交机电工区。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运搬工区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胶带及其附件,交皮带工区指定存放地点或打上井交皮带工区检修。 (四)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钢丝绳、铁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联采工区指定存放点。 (六)铁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尘、压风、排水用铁管,交通风工区指定存放点。 (七)电话线上井交生产后勤服务中心电话维护组。 (八)溜子头尾、电机牙箱、根节及各种小件上井交机电工区,溜槽、

15、刮板、链条上井交预备队。 (九)采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采煤工区担当。 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工区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惩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须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工区安装,运用塑料管路由采煤工区开票到联采工区领取,机电工区井上供应相应竹节、焊接瓦笼等,交采煤工区搭接吊挂管路,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 掘进头(包括压风、排水、防尘管路全部管路实行钢管化,由通风工区供应钢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弯等需用塑料管,由联采工区供应,但搭接长度不得大于20m,否则罚责任人50500元。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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