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审理移交公安处理思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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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纠纷审理移交公安处理思索提议 一、案件关键事实款人a企业后面以括号形式添加某百货五金店。徐某持变造的转帐支票及填写持票人为a企业、帐号为a企业的帐号、开户银行某信用社,金额为5万元的进帐单到某银行要求兑现,该银行对转帐支票进行审查后将该支票及进帐单收下,经过票据交换中心将5万元转到某百货五金店开在信用社的帐户上,信用社将该款给予兑现,徐某将5万元提走,其中25000元作为秦某归还的借款,另25000元以现金方法支付给秦某。a企业认为信用社和银行侵犯了其正当权益,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信用社和银行赔偿其损失,并负担利息。二、对本案的不一样意见一个认为,本案属于票据纠纷,银行推行了审查义务,至

2、于以括号形式在收款人后面的添加,因为法律、法规没有作严禁性要求,银行对变造票据不负担过失责任。信用社对帐号和帐户名不符没有退票,是有过失责任,判决信用社赔偿a企业5万元损失及对应的利息。另一个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依法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三、作者看法对这一案件,我们应分清多个法律关系:首先要确定的是a企业和b企业的票据转让是否成立,即a企业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实际处理的是a企业的诉讼主体问题。a企业指派职员秦某到b企业领取了正当有效的货款为5万元的转帐支票,作为a企业已经取得b企业支付的该转帐支票记载的金额,即取得了该票据的支配权。所以,a企业实际享受了该支票的票据权利,在其票据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

3、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a企业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其次a企业怎样主张其权利。票据的变造者是秦某和徐某,应负担刑事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银行、信用社对变造的票据未能识别,是有重大过失,应负担票据责任。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行使票据行为为目标,对票据上除鉴章外的相关事项进行变更,使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前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而且变造后的票据在形式上依然有效。变造票据的人对其行为应该负担对应的法律后果,除依法负担刑事、行政责任外,假如给她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该依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要求,负担对应的民事责任,现秦某和徐某,共同有意在该转帐支票的收款人

4、a企业后面以括号形式添加某百货五金店,已经变造了票据,秦某和徐某成为变造票据的人,她们应该负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徐某持变造的票据至银行要求兑现,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没有审查出变造的票据,含有重大过失,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责任,原因是,银行应该知道每个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只有一个字号,而且依据相关要求,企业在银行开户所用的名称也只能是经工商登记核准的字号。所以以括号形式在收款人后面的添加其它名称,显著不符正当律、法规的要求,银行未尽推行审查职责,含有重大过失。某信用社作为收款人的开户行在收到转帐支票和进帐单后未推行审查义务,即应该发觉收款人的帐号和该单位户名不符,该转帐支票应由信用社退还付款人的开户行某银行,但该信用社错误地将钱划至五金百货店帐户,致使a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对此,信用社有重大过失,应负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据此,银行和信用社全部有重大过失,理应负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但银行和信用社负担责任后有权向变造者秦某、徐某依法追偿。秦某、徐某变造票据和a企业和某银行、信用社之间的票据纠纷,虽在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该案法院应继续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而将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的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以上只是个人看法,敬请各位参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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