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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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 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 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7第 4 号发布)进行了修订, 经 2017 年 8 月 24 日第 8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行长 周小川2017 年 10 月 25 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9月 26日第 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 2017年 8月 24 日第 8 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 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 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 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 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第

3、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 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 益优先受偿。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 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 (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 ),办 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 行管理。第六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 序行使

4、质权。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 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登记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 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 示系统。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

5、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 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 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 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 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第十二条 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 6个月,超过 6 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 30年。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 90 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6、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 30 年。 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 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 新的质押登记。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在变更之日起 4 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 变更事项达成的登记协议。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 办理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质权实现;(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

7、部质权;(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第十八条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 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 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第二十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7 日 内通知质权人。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未 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 撤

8、销异议登记。第二十二条 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 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 异议登记。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 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 提示项目如实登记,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 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法定

9、注册名称进行查 询。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第二十八条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 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公 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 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应收账款登记服务费用。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 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10月 1 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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