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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2009-11-29 01:33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