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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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啦寸册sozH一、工会法律服务的定义2二、工会法律服务的范围2三、工会法律服务的申请条件2四、工会法律服务可采取的形式3五、工会法律服务的流程4六、工会法律服务的案件结案材料5七、工会法律服务的补贴标准6八、有关工会法律服务的政策文件7(一)佛山市工会法律服务暂行办法7(二)佛山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暂行办法14九、工会法律服务的文书范本 18一、工会法律服务的定义工会法律服务,是指由市、区、镇总工会指派或委派工会法律服务 人员,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免费提 供的法律服务,属于公益性法律服务。二、工会法律服务的范围(一)劳动争议案件;(二)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

2、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三)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四)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的审查;(五)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工作;(六)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三、工会法律服务的申请条件(一)有事实证明自身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佛山南海,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 管辖地在佛山南海;(三)劳动争议未超过仲裁、诉讼时效;(四)涉案标的在三千元以上,且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且符合 第(一)、(二)项规定,职工提出申请的,市、区、镇总工会可以视情 提供法律服务。

3、四、工会法律服务可采取的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二)代写法律文书;(三)参加集体谈判;(四)参与协商、调解;(五)代理仲裁、诉讼;(六)其他法律服务形式。五、工会法律服务的流程六、工会法律服务的案件结案材料序号案件材料名称备注1法律服务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会提供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工会提供3法律服务审批表工会提供4委派函律师提供5授权委托书律师提供6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律师提供7答辩状律师提供8有关证据材料律师提供9出庭通知书律师提供10开庭笔录律师提供11代理词律师提供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律师提供13服务质量监督卡律师提供14结案报告表律师提供七、工会法律服务的补贴标

4、准序号工会法律服务 的形式补贴标准备注1法律咨询50元/小时2代写文书100元一300元/份3参加集体谈判完成集体谈判全部 过程的5000元/件未完成集体谈判的2000元/件参与但无法签订集 体协议的1500 元/件4参与劳动争议 调解、代理劳动 争议仲裁、诉讼 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 调解案件除外)首次 办理 一个 阶段 法律 程序 的代理1人的2000元/件代理2人至100人的群体 性案件2100元/件至11900 元/件100人以 下每增加 1人增加100元代理101人 以上的群体 性案件11950 元/件 至20000 元/件101人以 上的每增 加1人增 加50元继续代理另一阶段

5、法律程序案件的, 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5参与劳动争议 诉调对接工作 室调解案件(非群体性案件)委派调解800元/件2人以上 的每增加 1人增加 50元,最 高不超过 20000 元委托调解500元/件协助调解500元/件注:上述补贴金额为税后金额,将发放到承办律师的个人账户。补贴标准将根据市总工会的文件进行调整。八、有关工会法律服务的政策文件佛山市工会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工会维权工作,规范工会法律服务,根据工 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法律服务,是指由市、区两级总工会指派 或委派工会法律服务人员,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职工、工会工作者 和工会组织,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三条 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各区总工会 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第四条 市、区总工会应将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 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第五条 对在工会法律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人员,应当 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工会法律服务的范围:(一)劳动争议案件;(二)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三)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四)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的审查;(五)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工作;(六)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

7、务的事项。第七条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服务的条件:(一)有事实证明自身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佛山,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管辖 地在佛山;(三)劳动争议未超过仲裁、诉讼时效;(四)涉案标的在三千元以上,且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对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且符合 第(一)、(二)项规定,职工提出申请的,市总工会可以视情提供法律 服务。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人员和形式第八条 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指派或委托:(一)工会法律工作者;(二)工会特约律师;(三)社会上的法律专家和学者。第九条 工会法律服务可采取以下

8、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二)代写法律文书;(三)参加集体谈判;(四)参与协商、调解;(五)代理仲裁、诉讼;(六)其他法律服务形式。第四章 申请和审查第十条 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服务应当向市、区总工会提交工会法律 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会员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代 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所 在单位没有工会或者工会组织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也可以提交由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服务事项相关的材料;(五)市、区总工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9、申请,由市、区总工会受理 人员代为填写,并经本人签字。第十一条 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服务应当向市、区总 工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相关证据材料;(二)市、区总工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工会工作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中应加具所属工会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 复印件。第十二条 市、区总工会应自收到工会法律服务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 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 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向有关单位查 证。对符合工会法律服务条件的,决定给

10、予法律服务;对不符合工会法 律服务条件的,决定不予法律服务,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以上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审议一次。第五章 承办和结案第十三条 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依 法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延迟或者中止、终止办理指定或委托事项。第十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以 任何形式收受服务对象的财物。第十五条 工会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区总 工会报告,市、区总工会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服务:(一)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伪证、假证的;(二)经劝说无效仍坚持不合理要求

11、且严重影响案件办理的;(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四)当事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五)当事人要求终止法律服务的;(六)无法联系,不能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七)其他需要终止法律服务的情形。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权了解所接受法律服务的进展情况,有权投诉 履职不力的法律服务人员;对有事实证明工会法律服务人员未适当履行 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法律服务人员。第十七条 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办结法律服务事项后,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代理词、调查笔录等法 律文书和有关的办案材料,经审核后归档。第十八条 结案报告验收后,市、区总工会应视个案实际情况,按照 佛山市工会

12、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暂行办法向工会法律服务人员支 付费用补贴。第六章 集体谈判第十九条 对集体谈判决定给予工会法律服务的,市、区总工会应委 托1-2名工会特约律师承办,指导、帮助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谈判, 签订集体合同。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参与集体谈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了解和掌握集体谈判所涉相关情况;(二)为职工方提供与集体谈判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资 料及意见和建议;(三)协助职工方协商代表研究、制定集体谈判方案,酌情拟定集 体合同文本草案,并根据其授权参与集体谈判活动;(四)根据市、区总工会的工作意见和相关授

13、权,协助区域性、行 业性工会组织进行集体谈判;(五)其他集体谈判所需事项。第二十一条 集体谈判陷入僵局或者可能发生争议行动时,承办律师 应当及时向市、区总工会报告。第二十二条 承办律师完成集体谈判工作事项后,应及时向市、区总 工会提交集体谈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集体谈判的基本情况和过程;(二)对集体谈判结果的评述意见;(三)今后工作的内容与对策。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市、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工会法律服务的日常管 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佛山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全面、

14、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总工会向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的工会法律服务 人员支付补贴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已包含承办法律服务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 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等费用。第三条 本办法对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补贴:(一)解答法律咨询;(二)代写法律文书;(三)参加集体谈判;(四)参与协商、调解;(五)代理仲裁、诉讼。第四条 法律服务人员接受市、区总工会的安排,参加法律咨询活动 的,补贴标准为每小时 50 元。第五条 代写法律文书的,视工作量大小,补贴标准为每份100 元至 300 元。第六条 承办集体谈判法律事务的,按工作进展程度计付补贴: (一)参与并完成集体谈判全部过程,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等集体合 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件 5000 元。但集体合同内容相比于谈判前在增进职工利益上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或者仅仅是重申法定劳动标准的,视为未完成集体谈判过程,补贴标准为每件2000 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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