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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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郑晓璇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在刑事证据的相关理论当中,非法证据排除一直以来都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这种规则是对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这两种刑事诉讼的最大目标之间进行协调和冲突的过程,对于应该优先考虑人权保障还是犯罪惩罚,国内刑事诉讼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一直以来都面临着两难的抉择。英美等发达国家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已经建立一个较为完善和成熟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大量应用这种规则,其作用十分显著。虽然国内现在已经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形式诉讼当中进行建立,但是这种规则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并且还存在操作

2、性不强、界定不明确、位阶较低的特点。此次研究过程中主要借助对非法证据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根据我国颁布的最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和条款进行论述,并结合我国实际应用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况,实现对国内刑事诉讼相关内容和程序的展望,以求达到完善立法、规范司法实践的目的。关键词 排除程序 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hinaAbstract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rules and contents in the field of evidence rules is the exclus

3、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the main reason is that it embodies the criminal procedure to punish the crime.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value objectives and coordination, is the traditional goal of compliance to punish crime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or that modern standa

4、rd, and is always troubled countries criminal lawsuit theory and practice of a problem. After long-term practice, the United States, Britain and other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relatively mature rules for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an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litigation. At present, the

5、rules for the elimination of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 in China have been preliminarily established, but there are defects such as low level of legislation, unclear definition, weak operability and imperfect supporting system. This article makes every effort through to the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6、 rules of theoretical basis is analyzed,The newly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the basis point of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ules of excluding illegal evidence in our country and the applicable in our country, and then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a

7、s criminal procedur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perfecting legislation, standardiz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Keywords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torture procedures for excluding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目 录引言 1 一、 章国锡案及其启示 1(一)案件事实1(二) 一审对证据的审查及其判决1(三) 二审对证据的审查及其判决2(四) 章国锡案的启示2二、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

8、则的产生与发展3(一)在1979年至1996年期间治理刑讯逼供的探索3(二)在1996年至2010年期间治理刑讯逼供的措施4(三)2012年在我国立法上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6三、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类型6(一)采用酷刑等侵犯基本人权的强迫方法取得的证据6(二)采用侵犯宪法权利或者重要诉讼权利的方法取得的非法证据7 四、 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9 (一)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9 (二)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10 (三)庭审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11 结论14参考文献15 致谢16引 言证据制度在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诉讼运行的灵魂 陈光中,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

9、社,2002年第一版,第1页。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对于以非法手段收集来的证据,是应当依法被排除在外的。一旦证据制度不发达,证据的应用没有必要制度的指引,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势必缺少相应程序的规制,冤假错案终究频繁发生,最终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对于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说,其运用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弹性要求各有不同,对该弹性的把控会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结果。面对我国的现状,在刑事诉讼中,对有争议证据在审查阶段的调查、对侦查过程中的具体方式以及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裁定自由具有不明确性,尤其面对非法证据时,排除与否,往往使一审、二审的结果差强人意。现已然成为我国在刑事诉

10、讼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公检法的权力,如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来平衡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排除非法证据,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章国锡案及其启示(一)案件事实在2010年7月1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之后,在全国范围内首例适用该规定的章国锡案,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终审的结果对人心来说未免是一种“伤害”,在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可谓“难产”。具体到章国锡案,章国锡原来是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管理局建设局建设办公室主任、主任助理,其利用工程监管的便利,违法收受浙江省宁波市三家建筑公司经理非法贿赂款额人民币总计6000元,其中每张银行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而后被

11、告章国锡为上述行贿人寻求利益,在公司承建或代管工程项目上会给予帮助。2010年7月23日晚,章国锡被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传唤。(二)一审对证据的审查及其判决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章国锡利用职务便利,私下收受6000元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章国锡案在当时全国引起强烈的反响,这还要归于鄞州区人民法院援引了“两高三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规定,坚持以程序正义优先,排除了检方指控的部分证据。该部分证据之所以被排除,是因为一审法院认为鄞州区的侦查人员有非法取证的行为,如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传唤章国锡期间,没有出示相关手续,更没有制作相关笔录,甚至在拘留期间,也未作询问

12、笔录,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了侦查人员早期侦查行为存在缺陷。在审判过程中,律师出示了一份被告人章国锡在拘留期间的体检表,表上载明了章国锡右上臂伤势情况。针对该情况,鄞州检察院出具章国锡有罪供述,播放审讯部分视频,并递交了一份关于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不存在非法行为的解释,然而这些都不能合理解释章国锡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章国锡体检表上受的伤。2011年6月20日,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规定,认为检察院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章国锡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故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应依法排除。关于公诉机关起诉书上所指控的被告人章国锡受贿7万余元部分,因为只有行贿人前后矛盾的证词,而无其他新的有力证据,

13、所以认为证据不足,故不足以认定,只认定了其中6000元。据此,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章国锡犯受贿罪,因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所以根据公证处罚的原则将犯罪人的刑事处罚进行免除;并将犯罪人的6000元违法所得上交国库。(三)终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及其判决2011年7月22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明显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宁波中院提起抗诉。宁波中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宁波中院认为一审期间,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国锡在审讯时受伤的意见,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反驳,对此,一审法院作出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审判前的有罪供述合法性进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判决

14、符合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部门提出的抗诉理由不充分,驳回抗诉。二审中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请了相关行贿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行贿人、被告人同步审讯录像、侦查人员合法审讯的资料,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是在非逼供情况作出的有罪供述,因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证据进行采纳。另外公诉机关起诉书上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章国锡收受贿赂款项7.6万元,针对其中受贿的4万元一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章国锡多次供述等证据,还有行贿人行贿证言、书证相佐证,故足以认定。而另外关于章国锡收受的3.6万元一节,二审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此外,针对章国锡的自首情节,宁波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章国锡是在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其受贿的情况下,才陆续交代了其他犯罪事实,前后供词矛盾,故不具有自首情节。因此,二审法院判处章国锡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没收被告人章国锡违法所得7万6000元。 (四)章国锡案的启示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个人在案件中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一份被告的供述与辩解,但对印证却没有一个可靠的证据进行支持,无法进行定罪,自然不能处罚被告人;如果连被告的供述与辩解都没有,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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