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供水特许经营服务绩效评价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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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服务绩效评价方法(二次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供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平安生产及应急管理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城市供水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供水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服务绩效考核评价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状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四条绩效评价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绩效

2、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其次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中负责下列工作:(一)组织制定绩效评价方法、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二)托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绩效核查和评价工作;(三)组织成立由市绩效办、政府督查室、纪委、财政、住建、环保、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市级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审查第三方机构供应的评价报告等考核材料以及相关服务绩效考核工作;(三)审查第三方机构供应的评价报告等考核材料等工作;(四)公示评价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第七条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者服务质量档案,对特许经营者服务质量状况进行记录。 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方

3、法附件南宁市城市供水行业特许经营企业绩效考核标准及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仔细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刚好、全面、精确驾驭特许经营者服务质量状况,经核实后刚好记入特许经营者服务质量档案。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八条绩效评价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实行自评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城市供水行业特许经营者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服务绩效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书面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托付第三方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对特许经营者的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第九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供水水质管理、水厂运行与管理、管网运行与管理、供水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应急管

4、理、供水服务、二次供水管理和基础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等八类指标。第十条 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特许经营者发出年度绩效评价的通知。特许经营者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服务绩效的自评工作,将下列材料报送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一)特许经营授权书;(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一)考核标准中涉及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四二)八类指标运营管理现状及服务绩效自评报告;(五) 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特许经营者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供应相关材料,待材料齐全后转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审查工作。第十二条 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

5、组织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合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实、审查工作,形成审查看法。第十三条 开展服务绩效评价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应可组织人员到相关特许经营企业和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有关状况,相关企业应予以协作。第十四条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审查看法和评价结论后,应当严格依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论,结合审查看法进行绩效评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果效评价,形成果效评价结果。第四章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五条 依据考核标准综合得分状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总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总分在9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为达标、总分在7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六

6、条 特许经营者在绩效评价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结果视为不达标:(一)发生重大、特大平安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二)发生罢工停工事务,严峻影响市民用水和社会秩序的;(三)累计5次以上(含5次)被责令整改或者累计3次未通过整改验收的。第十七条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按本方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绩效评价。是否重新绩效评价由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确定不予重新绩效评价的,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对特许经营者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绩效

7、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下列事项的参考依据: 城市供水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内容调整、收回和撤销。其次十条评价结果与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授予、内容调整、收回和撤销挂钩,详细挂钩方案为:(一)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按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之约定,接着授予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同时予以表彰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二)评价结果为达标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的特效经营期限及乙方权利义务进行调整。(三)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南宁市城市供水之特许经营协议的特效经营期限及乙方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并对特效经营者处于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8、连续2年评价结果不达标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收回特许经营权,撤销其特许经营资格。(四)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对特许经营者年度财政补贴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其次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针对绩效评价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详细整改措施,并刚好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供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服务质量整改方案和承诺书,并在绩效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媒体显著位置上予以刊登。第五章监督管理其次十二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严峻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扰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绩效评价结果视为不达标;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受到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其次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中标合同或者托付合同,并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第三方机构责任。第六章 附 则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由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说明。其次十六条本方法自年月日公布之日起实施行。 附件附件:南宁市城市供水行业特许经营企业绩效考核标准及评分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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