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100个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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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目录专心-专注-专业1关于试用期合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关于社保的问题目前按规定社保要求强制,都有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不希望缴纳,公司这边让其用书面形式说明签字确认,并按公司应缴纳金额发补偿金给员工。

2、后来发生纠纷,员工以未上社保要求公司赔偿。如何处理?书面的自愿放弃说明,能否作为证据?单位和个人之间关于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缴纳社保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私下的协议排除法定义务和责任。原因是,自愿放弃社保产生两个后果,一个是国家没有收到社保,二是相当于个人放弃了追究单位过错的权利。对国家负有的法定义务,不能自己约定排除,而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自愿放弃,因为这种对个人经济补偿金的放弃,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3.想开除考勤异常的员工,对方要求赔偿合理吗一员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在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企业也仍然在每月为该员工发放岗位工资,同时,为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

3、,但近期该员工经常出现出勤异常(有出勤记录为证),按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予以开除(前期出现考勤异常,其直接主管已经找其谈话并提出口头警告,但未见明显改善),公司按流程向该员工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该员工以“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认为公司在遵守劳动合同法方面有缺失为由要求经济补偿,请问:该员工的要求合理吗?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继续用工的,视为双方又建立了新的实际用工关系。与初次用工时法律给与一个月的订约宽限期不同,在本案例中,自上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次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个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署书面合同,不等于员工有违章的合法理由,如果员工的违章行为达到开除程度的,可以开

4、除;但是,你所说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订立,且告知了员工。你还需要掌握确凿的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开除员工与不签署书面合同是两个无关的问题。即使可以开除该员工,公司也应该赔偿未签署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开除员工之前应当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这个程序必须履行,当时未履行的,事后补也可以。4.孕妇不愿意换岗该怎么处理对于孕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不能因为不胜任岗位而辞退她,但是单位有权利因为孕妇不胜任岗位而调岗。作为孕妇,服从正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工作的义务没有改变。以为怀孕了就可以为所欲为是法盲的表现。你的目的也不是

5、非开除她不可,让她老实点就行。但是需要注意,第一,考核指标和方法要让她事先书面签字,第二、考核不合格或者她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要留下客观证据,第三、即使给她调岗,也建议不要降薪,除非她本人同意。5.内退返聘人员,签订合同该注意什么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两位员工,您应与他们签署劳务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您只能与他们建立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即不适用劳动法律规定,但虽然是劳务关系,贵司应为他们购买人身意外伤害方面的商业保险,因为劳务工作者因工作负伤的,公司仍有比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法律责任。对于未退休的员工,贵司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保。关于劳动合同

6、的期限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决定签署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有没有内退材料已经不重要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提供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6. 劳务派遣用工要注意什么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

7、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7.公司债务该如何有效追讨?1、电话催讨2、通知书催讨3、登门催讨4、发出律师函5、诉讼讨债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每次的催帐都要留下证据,比如,外地的客户,要保存好传真或邮递凭证,本地的客户尽量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这对于某些欠款数额不明或有争议的欠款,都是一种间接的证据,如果对方对之前发出的催帐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的,超过一定期限都会被视为默认。8、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9、合同

8、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使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10.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企业公章,也是有效的。但易引发纠纷,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11.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答:合同一方

9、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12. 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3.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

10、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14.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

11、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15. 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写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16. 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17. 什么是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有哪

12、些部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18. 回扣条款是否有效?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13、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19. 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20.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21. 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14、?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22. 企业规模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规模以上裁剪人员的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15、补偿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以上规定,法定规模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23. 企业个别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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