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征求意见稿 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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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6版 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以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1.3 本规程用于规定集

2、团公司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归属、分级标准、报告程序与调查统计要求。1.4 事故报告应及时,不得瞒报和谎报。1.5 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1.6 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1.7 未构成内部统计事故及以上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统计标准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1.8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程;交通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责任划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事故类别2

3、.1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 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或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固定期限合同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工作时间是指企业规定的上班时间、值班时间、经批准的加班时间、非工作时间内的检查工作期间。生产区域是指生产相关设备所在区域,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调试)场所,以及生产检修间、库区、料场、车库、线路、管网及通信设施的走廊等。与生产有关工作是指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运行、采掘、检修、改造、试验(调试)、维护和

4、检查工作等。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统计。2.1.2 在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生产直接有关工作或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

5、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2.1.3 员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安全防护设施损坏或失效、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2.1.4 员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2.2电力安全事故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2.3设备事故2.3.1 因设备设

6、施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2.3.2 生产设备、厂区建(构)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3 事故归属3.1 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代运营企业的生产人身事故,代运营有管理责任的设备和电力安全事故统计为集团公司企业事故。3.2系统外企业承包系统内企业的生产业务和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确定事故归属;承包方为主要责任的,发包企业定性为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3.3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生产工作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安

7、全生产管理协议和事故责任划分,只统计为负主要责任企业的事故。3.4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企业的事故。3.5特许经营项目按照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确定事故归属。4 事故分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内部统计事故。4.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划分(见附件1)。4.2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以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所涉及的电

8、力安全事件,定为集团公司电力内部统计事故:4.2.1 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4.2.2 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4.2.3 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4.2.4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4.2.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

9、,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且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4.2.6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C级检修时间两周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C级检修标准工期内恢复运行,但自安全故障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机组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超过C级检修两周时间。4.2.7 发电机组计划检修,超过计划检修工期或者集团公司批准工期一周时间。4.2.8 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下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

10、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4.2.9 3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4.2.10 发电机组、3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a.一般电气误操作: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

11、)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b.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c.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d.人员误动、误碰设备。4.2.11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a.燃烧室爆破;b.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c.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d.100兆瓦及以上汽轮机、燃气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e.100兆瓦及以上汽轮机、燃气轮机(含压气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f.100兆瓦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兆瓦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

12、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g.2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h.240兆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i.220千伏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4.2.12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4.2.1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者。4.2.14 风机倒塔、叶片折断、脱落、机舱着火。4.2.15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统计事故的。4.3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煤矿安全事件,定为集团公司煤矿内部统计事故:4.3.1 发生安全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4

13、.3.2 瓦斯燃烧、爆炸;4.3.3 煤尘燃烧、爆炸;4.3.4 煤与瓦斯突出;4.3.5 井下因煤层自燃等原因而封闭采掘工作面或采区的;4.3.6 水灾使采区或矿井全部停止生产的;4.3.7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造成采区或矿井停产的;4.3.8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及以上的;4.3.9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及以上的;4.3.10 巷道冒顶10米及以上的;4.3.11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内部统计事故的。4.4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煤化工安全事件,定为集团公司煤化工内部统计事故:4.4.1 突发洪涝、雷电等自然灾害或突然停电、停汽、设备、电气、

14、操作等事故使全厂生产装置系统全面停车24小时以上或单套装置(分厂、车间)停车72小时以上;4.4.2 煤气合成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泄漏发生燃烧、爆炸;4.4.3 煤尘燃烧、爆炸;4.4.4 硫化氢、一氧化碳、氮气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4.4.5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内部统计事故的。4.5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事故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4.6 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

15、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5.事故报告5.1 即时报告5.1.1 企业发生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于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上级公司报告。对于向地方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5.1.2 外包工程发生生产人身事故的报告程序5.1.2.1 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发包方、承包方上级公司、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5.1.2.2 发包方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上级公司、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报告时,事故发生单位为承包方。5.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见附件2):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的初始原因判断、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c.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类别;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e.已知的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f.已经采取的措施; g.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2 分子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能源(电力)监管机构和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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