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产业园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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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明确园区招商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园区新引进的县外投资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物流项目、大市场项目、星级酒店项目和金融服务等)以及文化旅游项目。第三条本导则所指的工业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现代服务业项目指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建设标准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要求。物流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须达到1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第二章土

2、地分则第四条工业项目(一)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园区产业布局单独供地;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入驻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对于发展前景好、附加值高的高科技项目用地可另行考虑)。(二)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挂牌出让,最低出让价不低于6.4万元亩,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企业一定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每亩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每亩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2亿元的,每亩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3亿元的,每亩奖励4万元;3亿元(含)以上的,“一事一议”。在投资方缴清

3、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项目开工后,奖励企业三分之一;厂房按协议约定的面积建成后奖励三分之一;设备安装验收并完成约定投资后奖励剩余三分之一。(三)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新建多层厂房。凡建筑系数40%,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办公、宿舍楼部分不参与指标平衡)容积率1.0,建设二层厂房(不含高度超过8米的一层厂房)的,按厂房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建设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厂房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助。(四)奖励兑现: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园区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统一兑现。第五条现代服务业项目(一)物流项目新建物流项目(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的)中仓

4、储用地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其他市场经营性用地根据具体业态,评估确定价格,按挂牌方式出让。(二)星级酒店、专业综合大市场。按照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三)大力支持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总部经济等生产服务性项目,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的,可给予一定优惠。(四)投资方在招商引资洽谈阶段,投资单位应向园区提供项目建议书和项目规划平面布局图,明确各类业态、税收、就业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分期供应土地。第三章规划分则第六条(一)工业项目。各项规划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和要求,且要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各项控制指标执行:投资强度200万元

5、/亩,生产性建筑部分容积率1.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7% ,建筑系数 40%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二)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规划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园区总体规划要求。第七条项目开工前,投资方应主动与园区管委会进行技术对接,施工设计图纸需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施工;项目开工时,必须由园区管委会派人到现场依据经过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物红线控制范围。项目必须按照签约时双方审定的平面布局图建设,如有调整需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第四章财税分则第八条工业项目(一)入园的工业项目,自投资协议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

6、起,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国家规定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优惠政策兑现: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园区管委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税务、招商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税收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税收奖励全部由县财政统一兑现。(二)企业足额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自投资协议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按实际入库的50%奖励给企业。(三)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为57元月平方米,入驻的工业项目,每栋厂房(24m54m)年贡献税收10万元20万元以下,奖励3个月租金;年贡献税收20万元30万元以下,奖励4个月租金;年贡献税收30万元40万元以下,奖励5个月租金;年贡献税收40万元及以上的,

7、奖励6个月租金。多层厂房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四)支持鼓励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五)工业企业年入库税收总额减去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部分后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减后入库税收总额的1%奖励给该企业法人代表。(六)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引进更多高端优秀人才。(七)入园企业获得国家级专利或者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并在本园区实现成果转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第九条现代服务业项目(一)物流项目企业自投资协议约定的竣工营业之日起,实际入库的各种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连续

8、五年内按以下标准执行:年纳税额在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年纳税额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奖励40%;年纳税额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兑现: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园区管委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税务、招商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税收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税收奖励全部由县财政统一兑现。(二)星级酒店、专业综合大市场。按照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三)金融服务。对在新桥国际产业园新设立金融服务机构的,在土地及税收方面给予扶持。(四)文化旅游项目。参照县有关文化旅游优惠政策执行。第十条未履行投资协议约定完成税收指

9、标的,取消有关奖励。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条入园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县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不包括政府基金)实行零收费;投产后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县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园区行政服务分中心实行一站式代收。第十二条园区设立行政服务分中心,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代理帮办服务。第十三条若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导则与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十四条本导则与县已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本导则出台前,已履约的项目,仍按原协议执行。第十五条本导则由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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