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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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贷款与一般短期贷款相比,有如下特点。 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较一般产品的生产活动,具有体形庞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因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期限也比一般短期贷款长。 固定资产贷款工程不仅必须是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方案,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工程,而且必须受信贷方案确定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约束。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只限于生产或流通过程,而固定资产贷款不仅建设过程要管理,而且工程竣工投产后仍需要管理,直到还清全部本息为止。 借款方:贷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工程。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

2、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借据,在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给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方案,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年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局部,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

3、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方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以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催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归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方案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

4、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工程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方案、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局部。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保证方:(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贷款方:地址: : 借款方:地址: : 应借款方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

5、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工程。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币种:,金额:(小写),(大写)。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工程。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工程上使用。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局部资金自

6、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那么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方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方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那么贷款方自将未偿

7、局部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起算日为,并在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

8、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当。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那么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那么该月的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

9、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方案,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帐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方案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方案用款日前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局部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当费。如延迟天数超过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存立即对已贷款局部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

10、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那么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给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方案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方案供给资金,贷款方不承当违约责任。 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1.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方案或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11、。 2.按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归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归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局部,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当费。 3.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款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局部,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1.借款方保证向贷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款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款方保证按时向

12、贷款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工程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款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款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款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方随时有向借款方或借款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款方保证按照

13、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方案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1.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局部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局部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根底上加收100%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方案书)的规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对逾期归还金额局部,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根底上加收30%的罚息。 3.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贷款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14、(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缺乏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中的条件; (5)借款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4.凡借款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借款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借款方成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那么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借款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经贷款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当还本

15、付息责任。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方案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方案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借款方: 1.借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借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借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借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方: 1.贷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贷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贷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贷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贷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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