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小贷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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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 住所:XXXXXXX。第三章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经营范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 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 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

2、大化,创造 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金融业的繁荣和发展。公司经营范围:(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2)办理票据贴现(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审批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在核准登 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审批 机关审查批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00000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需经过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3、,并向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贵州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 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 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00000 万元人民币,是全体股东 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公司变更实收资本需经过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4、提交依法设立 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 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它登记事项, 在经过审批机关核准后,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 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第十三条 股东的股份比例、出资数额如下:序号姓名股份比例出资额(万兀)第十四条 出资方式和时间: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当在公

5、司 申请设立得到主管部门批复后 5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 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 明。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 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 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第十六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验资后,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6、司的权利机构,行 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报告;(五)审议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 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第十八条 股

7、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股东颜克忠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召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一般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 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

8、 主持的,代表五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形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9、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 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10、,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 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11、长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2、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东会会议认

13、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过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 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第三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 章程和股东名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

14、公司章程的该项 修改还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九章 公司经营管理规定及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本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 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对 单一集团企业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贷款发放 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第三十八条 不向股东发放贷款。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

15、过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的0.9 倍。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 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 理。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 财务活动。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 类制度和拔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 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应当按月向审 批机关、贵州银监局、人行贵州中心支行提交财务报表资料;按 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 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 偿还等业务信息。公司每年应于4 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贵州 银监局、人行贵州中心支行、财政部门、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 资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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