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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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

2、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三)单

3、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

4、劳动密集型企业;(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二)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第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拟定重点单位名录。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

5、年更新一次。第九条 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经当地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该重点单位移出重点单位名录。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等。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内容的互联互通。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

6、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并督促实施;(二)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

7、害防御职责。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知识培训。(二)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等工作,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及时收集灾情。(四)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重点单位应当每年

8、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相关岗位的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和培训给予指导。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电视、甚高频广播、电话机、手机、传真机、计算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接收终端,接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重点单位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接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预警

9、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第十八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二)在建工

10、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四)

11、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五)在海域、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二)气象灾害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

12、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重点单位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第二十一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重点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等报告受灾情况。第二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

13、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二)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的相关文件资料;(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五)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重点单位因保险理赔需要出具气象灾害证明的,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服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出具。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类重点单位

14、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日照等气象要素的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对可能影响农产品气候品质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提出建议。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紫外线、能见度、负氧离子、人体舒适度等气象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二十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因子关系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气象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重点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生产

15、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第二十七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重点单位评价机制,依照标准规范对重点单位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定和公布。鼓励重点单位参加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结果纳入相关保险费率风险评估因素之一。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经济与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三)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六)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七)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五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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