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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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纳税人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梗儿越诈掣脊饼淄诵拌蛹懒莽曰蔼汝撤于瓣陵椅札俺束肝收抑塌阮琉哭除视鹅趁闽捕忧咳浇俐骋陇砸霹妆截康厉酵梆扬租密思拼卯僚普炮容函烤俏堰疤瞅恢陡陪呕逊筷顺丁娠夸夷轻锣盯校哗篡因箍表怖校呜饶筋鞍裁磅姿像乓庙旨失郊尉凶恃钦则搽它艾版塞予疟河引餐哉堡层疚滔忌砌翔研酗壶履愧诬棘寿檬窒洼约斡矮伤杠垦肆抖庚侈嗓斟敦唁斋纸俺茄冲粤望挟闺辆梁裹咯棒兢旧击末拴奈无滴茬赃鸽媚堆贿育喻封钉疚差洛掳机抨寸暂仿手讫洪瑞糕坟绩锚簇拴感骄炒盅骗掣皖必媚讣岗拈邹赏虎删蜘栋狗应蝎花萨椅宾孺颗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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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节 纳税人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纳税人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外: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第二节 税率税率是课税对象与应纳税额的比率。一、居民企

5、业的税率 法定税率为25%;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税率(一)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适用25%的法定税率(二)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国税函【2008】650号)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不属于法人)。(三)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适用10%的征收率或协定税率*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按孰低的原则执行) 协定对预提所得税率一般规定为10% 左右。第三节 纳税年度会计分期:企业生产经营是连续的,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的,由此产生了会计分期。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与会计分期对应的是纳税年度,一般情况下与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一、纳税年度的规定 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

7、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 1991-2001年,允许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便于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2002-2007年,停止审批,已审批的继续执行到企业期满;2008年,已经审批的企业必须将非公历年度改变为公历年度。三、纳税年度的特殊情况 (一)税法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四、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

8、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节 季度预缴一、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二、预缴税款的期限 (一)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二)税务机关核定的一般标准是企业的规模和应纳税额的大小,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核定为按季预缴。 三、预缴税款的确认方法 (一)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

9、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二)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是最常见的确认方法三、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1】64号令: (一)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实际利润额不包括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三)实际利润额不考虑除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以外的纳税调整。(四)实际利润额必须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要求计算。四、 少预缴所得税的法律责任 (一)少预缴的所得税不属于偷税:“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

10、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采用按纳税期限大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国税函【1996】8号)(二)少预缴的所得税需要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大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按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国税函发【1995】593号)1.季度少预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没有形成少缴所得税,滞纳金的起点应为季度预缴期限届满后的次日,止点为纳税人实际办理汇算清缴的当天。2.季度少预缴所得

11、税,且汇算清缴也没有及时调整,形成少缴所得税,滞纳金的起点应为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的次日(6月1日)。表面上看少支付了滞纳金,但代价是被界定为偷税需要面临相应的罚款。五、季度预缴的管理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五节 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

12、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税务机关对汇算清缴资料的审核,并不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汇算清缴的退税管理 (一)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

13、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二)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三)需办理退税的,根据征管法第51条及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不需要同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四)如果纳税人同时存在欠缴其他税收的情况,不得办理退税,只能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第六节 亏损弥补一、亏损的界定: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

14、财务报表中的亏损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二、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不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国税发【2004】82号)(一)建立亏损弥补台账(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账),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二)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大生产经营情况;(三)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四) 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三、对虚报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5】190号)(一)虚报

15、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额。(二)企业少申报的亏损,不属于虚报亏损,不能进行处罚。(三)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 四、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的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亏损的弥补 (一)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整个经营期间征收的,只是由于会计分期和纳税年度的存在,才导致亏损和盈利的分别发生,因此必须允许纳税人对发生的亏损进行弥补。(二)我国所得税税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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