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充值发票重复报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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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说法:充值发票重复报销问题M公司对销售人员提供的交通卡充值发票,以及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出租车票等最终发票不加区别,一律予以报销。税务机关认定属于重复报销,责令其补缴相应的税款。税官提醒:交通卡充值发票并不是最终发票凭据,按照规定不能作为报销凭据。案情概况M公司规定报销销售人员的交通费。销售人员将交通卡充值发票交给公司报销。但销售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仍然会取得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出租车票等最终发票凭据,M公司仍然予以报销。稽查人员发现了该问题,认为属于重复报销。M公司被责令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案情分析M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该公司销售人员经常需要外出跑业务,所以该

2、公司规定,对销售人员的交通费予以报销。所以财务部门对销售人员提供的交通卡充值发票,以及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出租车票等最终发票不加区别,一律予以报销。稽查人员解释:交通卡充值发票并非最终发票。销售人员在外出过程中,还能取得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出租车票等最终发票凭据。如果交通卡充值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取得的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出租车票、通信账单等最终发票也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就会产生重复报销多计费用的情况。该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同意缴纳相应的税款。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3、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处理结果根据相关规定,M公司被责令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税官建议按照规定不能作为报销凭据,企业应当注意该问题,交通卡充值发票并不是最终发票凭据,以避免造成相应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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