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养殖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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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养殖业篇)序号违法事项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后果及处罚幅度1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2、,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由发证机关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涉及生鲜乳数量不超过500市斤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2、涉及生鲜乳数量500市斤以上不超过1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3、涉及生鲜乳数量1吨以上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2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

3、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涉及生鲜乳数量不超过500市斤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2、涉及生鲜乳数量500市斤以上不超过1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2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3、涉及生鲜乳数量1吨以上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

4、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次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未造成明显影响,在事故调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处10万元以上1

5、2万元以下罚款; 2、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主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造成较大影响,但不影响事故定性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给事故调查制造障碍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4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

6、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奶畜产犊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收购生鲜乳数量不超过500市斤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5倍以上

7、6倍以下罚款;2、收购生鲜乳数量500市斤以上不超过1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3、收购生鲜乳数量1吨以上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5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

8、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情节与危害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与危害较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6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

9、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处置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的,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处置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可以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

10、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7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

11、)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按以下标准处理: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疫区内易感染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3倍罚款;检疫不合格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4倍罚款;染疫的

12、,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5倍罚款;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4倍罚款。8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

13、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或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兴办隔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或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

1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或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处5万元至8万元罚款。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0.5至1万元罚款;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或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0.30.5万元罚款;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以及多次未经检疫审批而引进有关动物及遗传材料的,处810万元罚款。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

15、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0.51万元罚款;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处810万元罚款。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

16、三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对第一次违法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20罚款,对第二次违法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40%罚款,对第三次违法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050%罚款;2、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第一次违法的处运输费用12倍罚款,第二次违法的处运输费用23倍罚款,多次违法的处3倍罚款。3、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第一次处10002000元罚款,第二次及其以上违法的,处20003000元罚款。10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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