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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表政法职称论文浅析庭前会议制度简要: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22年进行了诸多方面内容的修改。该次修改对于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庭前会议制度便是202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重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22年进行了诸多方面内容的修改。该次修改对于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庭前会议制度便是202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重要程序之一。本文从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功能、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庭前会议制度本身也将在理论和实践中得逐渐得到完善。关键词庭前会议功能审判效率202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诸多条文并新增了许多
2、程序。?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的修改中逐渐趋于完善。其中的亮点之一便是在原有的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之间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更加流畅和顺利,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诉、辩护、审判等几方主体都会发挥极大的作用。本文拟就这一制度的设立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探析:一、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全文并未明确提到庭前会议这一术语。但大家一致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为其法律依据。该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3、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9条及第183条、184条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规那么,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试行)?(以下简称?规那么?)第430条至第432条也明确了人民检察院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且?规那么?第432条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第99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相照应。二、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庭前会议制度之所以被刑事诉讼法所肯定,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本身所具有的诸多功能,在所有的功能里面,最为突出的,莫过于提高审判效率,进一步实现审判中心主义。此外,该制度在非法证据排除、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等方面也有自己独到的优势。(一)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谚
4、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在公平的前提下,审判程序对效率的实现尤为引人关注。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解决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证据非法排除、证据调取和提供、不公开审理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问题。解决了上述问题之后,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在庭审的时候出现上述情况引起审判的中断,另一方面,由于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也有利于确定审判时法庭调查的重点和法庭辩论的焦点。特别是对于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众多的案件来说,可以大大地提高审判效率。(二)有
5、利于及早排除非法证据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证据本身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是法庭审判质量得以保证的前提。从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条文来看,庭前会议的重心之一便是在开庭前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除了在第183和184条规定庭前会议的相关内容之外,在第99条专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召开庭前会议。而与此相对应,最高人民检察院?规那么?也在第432条专门规定了检察院对该问题的态度。由于202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全案移送主义,因此控辩双方,特别是辩护方,能够在开庭之前完全了解对方的所有证据,而在此根底之上控辩双方可以就对方所提出
6、的证据提出异议。审判人员在解决异议的过程中便有时机将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并记录在案,在法庭上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三)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保护被告人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核心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有疑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在召开庭前会议时,除辩护人外,被告人也有可能亲自参加庭前会议。在此过程中,其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合法的主张和要求,从而更全面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减少被告人对庭审的抵触情绪,从而使其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更加信服,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及申诉,减轻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压力。(四
7、)有利于减轻控辩双方的庭审压力庭前会议解决了原本只能在法庭审理阶段解决的非法证据排除、管辖、回避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大大减轻了控辩双方在庭审时的相关压力,从而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于案件关键的、有异议的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减少了控辩双方的工作量,也有利于法庭更加迅速而有效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三、庭前会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庭前会议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召开庭前会议,而只有(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
8、其他情形。才可由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但上述规定仍稍显笼统,实践中恐难以把握。需要注意的是,庭前会议制度不应被滥用。只有经过法官裁量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才可适用。否那么,庭前会议分流案件的作用就无法发挥,反而不必要地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因此我们在适用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立法设置这一制度的初衷而不能盲目扩大化。(二)会议的主持者?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便是对于审判人员的界定。有的观点认为应该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主持。有的观点认为应由法院主审法官以外的其他法官来主持,还有的观点那么认为应当由书记员来主持。持后两种观点者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防止主审法官产生先入为主
9、的预断。这个目标是积极的,但是却不大符合我国目前的审判实际。一方面,我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审判任务普遍比拟繁重,恐怕难以承当主审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的庭前会议任务;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恢复了全案移送的做法,主审法官在开庭前不可防止地会接触到案件材料,因此此种做法并不能到达其预定目标。而由书记员主持庭前会议那么又有其法律素养不够的担忧。因此,笔者认为,从实务考虑,还是应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来主持庭前会议为宜。这样也可以促进主审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和把握,另外,主审法官更能准确控制庭前会议的内容,使之不越殂代庖,提前解决属于将来庭审的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此过程中须始终保持中立的地位,
10、保持控辩审三方的平衡。(三)被告人能否参加关于被告人能否参加庭前会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根据该款规定,被告人能否参加庭前会议,决定权在于法院。而法院那么需衡量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如果被告人被允许参加庭前会议,那么会议地点又应该在哪里呢?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被告人未被羁押,那么在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并无问题,只需将被告人传唤至法院即可。如被告人存在被羁押的情况,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该在羁押场所进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被告人押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庭前会议。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羁押场所的配合才能进行。从媒体所报道的一些案例(如李天一案等)来看,似乎将被告人押解至法院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