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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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谁是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的发包方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当前土地承包工作中,尚有“谁是农 村土地的发包方”的争论。我们下到农 村,查阅农户按照国家政策签订的土 地承包合同书时发现上面载明的“发包 方”差不多都是村民委员会。尽管国家相 关法规对村委会的职权范围已作界定, 但仍有一些村委会在有意或无意中扩大 其“发包方”的权利,模糊或曲解”发包方” 的概念,随意处分或侵占不属于村级集体 经济组织的权益,由此而来的纠纷层出 不穷、令人堪忧。究竟谁是农村承包合 同的真正发包方,本人从以下几方面探 讨认为:一、从历史追溯。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体制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

2、的“生产 队”嬗变而来的。生产队作为我国计划经 济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原则下 精选公文范文1精选公文范文 的基本核算单位,其前身经历了农村土 地的社会主义改造、三包四固定、初级 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历史进程。实 行“以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是建立在原生产队的基础上的。此后的 一系列“稳定政策”都离不开这一基础。 全国大部分地区于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初期由于受“左”的思想的 束缚,这项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 只好“摸着石头过河”。国家没有提出这 是一项“长期不变的、稳定的”经营政策。 当时为数不少的农民认为“政策”只是 “一阵一策”、是“暂时性的”。社会上也

3、盛 传如“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 前”等左倾言论。包产到户的情形几乎是 一夜分光,农民当时抱着的是边走边看 的观望心理。耕地、山林等基本生产资 料的处分是“既均匀又粗放”。“均匀”是采 取“均田制”办法,耕地基本上是按人口 平均摊分,人人有份。在此前提下各生 产队采取“队分作业组、组再分到户”、 或协商或抽阄等办法和形式,最终把千 精选公文范文2精选公文范文 山万壑的田土及山林分解到户。“粗放” 指的是这项“大分家”工程在伧促之中进 行。总体而言有失草率,现在很难找到 留存“分家”的文字资料和记录。甚至很 多地块界限也只是大致上的“齐沟”、“齐 坎”、“齐路”等模糊的标志物。2 7年过

4、去了,随着岁月的推移、人事的变迁,“大 包干”后所遗留的问题纷至踏来、日趋凸 现。而在解决此类纷纭复杂的问题时,我 们都只能从“分家”时期的“发包人”-生 产队的发包方案作为出发点,而村委会 是无法拿出相关依据的。村委会在大包 干时只具有行政职能而没有行使过作为 “发包方”的田土到户的发包权。二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立法精神 来看,侧重于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 和“延续性”。1981年按照中央的指示精 神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中 央提出“15年不变”;1998年国家实行家 庭承包土地顺延30年不变。顺延的基础 仍是1981年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方 案,此间尽管有“小调整”,但总体

5、是“大 精选公文范文3精选公文范文 不动”。1998年以前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立 法基本上是按照中央统一定调,各地具 体制订细则施行。如湖南省以27号文件 的形式发布了湖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 理条例条例中第5条规定:“签订 承包合同,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权属组 织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属乡、村、 组所有的生产资料,分别由乡、村、组 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没有设立合 作经济组织机构的地方,由乡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合作经济组 织职能”。该条款强调了分属不同集体所 有权性质土地的发包操作办法,没有合 作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乡或村 “代行”发包。现行的土地承包法第 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

6、有的土地依法属 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 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 精选公文范文4精选公文范文 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由于生产 队的行政职能的消亡,承包法默认了村 级组织作为“发包方”代为履行原生产队 的经济职能,在此仍然强调了村委会对 原生产队的土地“不改变所有权”。国家 土地管理法第10条征对有权属的集体 土地所有者,作出了“有权管理和使用土 地”的规定。另外,土地承包法、土 地流转管理办法、村民委员会组

7、织法 等规定了农民处分本集体所在范围内的 土地的原则,即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2/3以上的代表通过才能产生 法律效力,如土地发包方案;不宜家庭 承包的四荒地的招包办法;土地流转给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的许 可;土地转让、互换的许可;农转非、 自然消亡户田土、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机 动田的处分方案等等。我国民法通则 第71条规定了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 精选公文范文5精选公文范文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 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 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 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

8、从我国农 村土地承包的政策上来看,国家法律没 有为村委会赋予对原生产队集体的财产 处分权,这也是符合历史事实的。2001 年国土资源部以359号文件的形式对原 生产队的主体权属地位有名确的界定。 因此,村委会作为一个“发包方”的身份 出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能 视为其在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定范 围内的代理发包行为,是一种有限的代 理行为。三、从现实来看,村委会以“发包方” 的身份出现,是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精 简机构以及原生产队退出历史舞台后的 一种无奈选择。原生产队行政职能撤销 后,造成了原生产队的经济职能难以运 行。责任制初期既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方 案的系列维持及完善工作,多由由村委

9、 会代以操作。显然,村委会代位原生产 精选公文范文6精选公文范文 队行使发包权的行为只能是一种责任代 理而没有权利享受,其代理行为必须体 现被代理人的意志。因而在处理一些土 地承包遗留纠纷问题时,我们必须尊重 历史,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绳,作出公 正裁断。随着行政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原 生产队范围内的集体农户概念已被现行 的户籍制度取消、打乱、并重新组合,“生 产队”这一历史性事物正被岁月无情地 从我国的行政体制中“阉割”出来,也在 新一代人的印象中逐渐湮灭。国家政策 必须是具有严肃性、稳定性和延续性。 因此,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正发包 方身份的确认,本人认为应与该综土地 的所有权属相适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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