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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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 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现金出纳业务管理,规范现金出纳业务行为,保障现金出纳业务安全高效运营,根据现 、 、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国银行出纳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办法(试本制度(试行)、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仅指人民币现金。 第三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出纳业务是指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缴存以及现金等实物的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 现金出纳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国

2、家金融、会计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本行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 三 对现金出纳业务的监督、指导、检查及考核; 四 对现金出纳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 现金备付管理、现金供应量的统计及现金使用计划的编制等; 六 现金的保管、调运及出、入库管理; 七 现金收支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八 现金出纳相关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推广; 九 现金出纳机具配置标准的制定及现金出纳机具需求的审定; 十 现金出纳人员资格的制定; 十一 现金出纳人员业务的培训及考核; 十二 反假货币管理; 十三 样币的管理; 十四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故、案件的查处。 第五条

3、现金出纳业务活动包括柜面现金业务、金库业务、调拨业务等,其主要内容有: 一 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及调运; 二 现金的出、入库; 三 现金、尾箱的保管; 四 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及上缴; 五 假币的收缴及鉴别; 六 其他规定的工作。 第六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二 办理现金业务一笔一清,日清日结,账实相符; 三 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四 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 五 付出现金必须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六 现金兑换,先兑入后兑出; 七 现金、尾箱及其它重要物品办理交接时,交接人必须签字确认; 八 实物作业必须

4、在监控下进行; 九 严禁挪用库款、白条抵库和手续不全的实物出入库; 十 金库不得在非营业时间办理现金出库。非营业时间为金库机构签到之前和签退之后的时间。 第七条 经办现金出纳业务的机构,应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营业场所,确保现金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出纳人员和现金实物的安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办理人民币现金出纳业务的各级机构和代理机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九条 一级分行会计结算部应该按照总行的规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现金出纳业务实施细则,并制定实施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及业务技能考核的具体标准等,对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出纳工作负有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5、的职责。 第十条 二级分行计财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实施本辖现金出纳 、残钞占库业务实施细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现金出纳业务统计表率、现金收付差错率、核定库存额等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以及代理网点是现金出纳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 与现金出纳业务相关的岗位包括:金库负责人、管 、综合库出纳、清点出纳、解款出纳、记账出纳、支行长(支局长)柜员(业务主管)、普通柜员(现金柜员)。 岗位设置应遵循不兼容岗位相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金库负责人不得兼任管库出纳、清点出纳、解款出纳、记账出纳。管库出纳、清点出纳不得兼任解款出纳、记账出纳;解款出纳不得兼任管库出纳、清点出

6、纳、记账出纳;记账出纳不得兼任管库出纳、清点出纳、解款出纳。支行长(支局长)、综合柜员(业务主管)、普通柜员(现金柜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该根据现金出纳业务的管理要求和岗位的设置,合理配备合格的现金出纳业务人员。 第十四条 金库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金库执行与金库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负责金库日常管理工作; 三 审批金库出入库业务; 四 定期查库; 五 金库副钥匙封存和保管; 六 负责金库内部岗位设置、分工和金库作业人员的资格审定及管理; 七 负责金库对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管库出纳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一 管库出纳的主要职责: 1. 保管库内实物,

7、归类放置、摆放整齐; 2. 办理库存实物出入库; 3. 盘点库存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4. 发生、发现问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金库负责人。 二 管库出纳的权利: 1. 有权拒绝挪用库款和白条抵库等违章违法行为,并可以越级上报; 2. 有权拒绝未在金库备案的人员和不符合手续的检查人员进入金库,有权拒绝金库其他作业人员进入金库保管区; 3. 有权拒绝违规办理库存实物提取和缴存; 4. 有权要求金库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库房管理及库房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六条 清点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 及时整点清分营业机构、自助设备和上门收款收回的现金; 二 负责与解款出纳、管库出纳办理交接手续;

8、 三 维护、保养清点使用的出纳机具。 第十七条 解款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保管在途现金; 二 负责与综合柜员(业务主管)、清点出纳、管库出纳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记账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 发起向人民银行、同业领缴现金以及系统内调拨的申请; 二 审核辖内营业机构的实物调拨申请及出入库交易的处理; 三 监控金库库存,调剂辖内营业机构库存。 第十九条 营业机构支行长(支局长)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现金出纳规章制度; (二)负责现金出纳业务日常管理; (三)确定柜员的尾箱交叉调配方案; (四)审祷褂虢鹂獾现金调拨; (五)控制营业机构库存; (六)监督现金柜员超限额现金的解缴; (七

9、)按规定履行授权审批职责; (八)按规定检查柜员尾箱。 第二十条 综合柜员(业务主管)的主要职责: 一 营业前,与解款出纳办理尾箱交接手续,盘点尾箱数量,账实相符后,发放给普通柜员(现金柜员),为普通柜员(现金柜员)调配营业款项。 二 营业终了,集中调回普通柜员(现金柜员)超额现金,集中收回柜员尾箱和应集中保管的其他物品。 三 与支行长(支局长)共同盘点库存实物,清点现金柜员尾箱数量,封箱后交解款出纳送金库寄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 普通柜员(现金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营业前,接收尾箱并盘点库存; (二)对现金收付业务凭证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现金和有价单证的收付、兑换; (四)残损

10、人民币的回收及上缴; (五)假币收缴及反假货币宣传; (六)按核定的限额控制尾箱库存; (七)营业终了,超额现金上缴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对限额以下的现金和其他物品进行盘点并封箱。 第四章 现金业务管理 第一节 柜面业务 第二十二条 现金柜面业务是指直接为客户办理的各项现金收付、兑换等业务。现金的收付必须符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现金相关凭证,并交客户签字确认,无误后将现金放入尾箱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理现金存款业务,必须先收款,后记帐。 第二十五条 收入现金结算,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不得将几款项混收。 第二十六条 收入现金发现假币时,须由双人当面

11、予以收缴,加盖有“假币”字样的戳记,向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具体规定见第七章的反假货币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付出现金必须坚持先记账,后付款。 第二十八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应审查付款凭证要素,在凭证正面加盖经办员名章及“现金讫章”,按凭证金额配款,当面点交。一笔一清。 第二十九条 大额现金(5 万元及以上)收付必须复点;单位支付大额现金必要时可与单位电话核实。 第三十条 整点现金应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 ,拾把清楚。整点人民币应按百张(硬币伍拾或壹佰枚)为把(卷)(卷)为捆。成捆纸币(硬币)须双十字开捆扎(封装)并加贴封签。 第三十一条 办理兑换业务必须先兑入,后兑出。 残损污损币

1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标准兑换,具体规定见第四节的残缺污损币兑换。 第三十二条 兑入现金,在兑换人离柜前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期间,柜员离柜应将现金等实物入柜(箱)上锁保管。 第三十四条 柜员交接班时,必须办理正式轧账。交接双方将现 (附件金、有价单证与会计账表核对相符后,登记“交接班登记簿”1)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办理尾箱的交接。 第三十五条 营业终了,柜员必须办理正式轧账。柜员先将现金与轧账单核对相符后,由柜员及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双人眼同封装尾箱,双人双锁。 如有超限款需上缴,必须由柜员及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双人清点,在腰条上加盖名章,由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及

13、柜员双人将上缴款交给解款出纳。 若尾箱不在网点保管需交上级行寄库保管的,由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及柜员双人将尾箱交解款出纳,解款出纳清点尾箱数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接登记簿、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当解款出纳将尾箱或下拨款交营业机构时,由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及柜员双人接收,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接登记簿、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各县(市)支行的库存现金限额根据本行实际情况核定,报区分行备案。各县(市)支行应 如果根据不同时间和情况变化对库存限额在规定额度内进行调整, 需要增大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区分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节 自助设备现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助柜员机是指

14、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可以存取现金的银行设备,包括:ATM、CDM 和存取款一体机等。 第三十八条 办理自动柜员机现金业务,必须贯彻双人操作和管理原则。凡办理自动柜员机钞箱开闭、配钞、加钞、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换人复核,有条件的应在监控之下进行操作。自动柜员机存放现金的保险柜钥匙及密码管理应视同金库钥匙及密码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动柜员机钞箱备付金的领用、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网点领缴现金手续办理。客户存入自动柜员机的现金必须经过整点方可入库。 第四十条 自动柜员机中的备付金,须按券别分钞箱管理,严禁将不同券别的现金混装一箱。更换或重新安装钞箱时,必须按券别

15、在规定的位置放置钞箱。钞箱安装完毕,应按券别做吐钞测试,确认 (附件 2)自动柜员机吐钞正常、准确,登记ATM 加钞配钞登记簿 。 第四十一条 ATM 库存现金视同网点备用金进行核定,必须由县(市)支行核定,书面上报区分行审批。原则上,ATM 需满足一天支付的现金量,营业中,现金不足可随时再次装钞。 第四十二条 网点综合柜员必须每天盘点自动柜员机现金,要求 、现金实存数必须与营业轧账单ATM 轧帐单中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支行长、县(市)支行报告,经有权人员批准后,进行长短款登记。 第四十三条 客户在自动柜员机下存取款的过程必须置于全方位录像监控之下,监控镜头不得对准自动柜员机的

16、客户密码输入区域。 第三节 大额现金交易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大额现金支付,是指在本行营业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一次性支取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支付。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付的,营业机构应当要求其提前 1 天以上以电话等方式预约。 。 单位、个人 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付预约的起始点为 5 万元(含) 第四十六条 单位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付预约,必须遵循以下条件: 一 客户只能在开户机构预约; 二 客户只能对活期账户预约; 三 客户预约时,营业机构应在公司业务系统中进行预约登记处理。客户只能在预约通知的营业机构办理大额预约后的支取,预约未支取视同失效,客户必须重新办理预约。 第四十七条 个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付预约,必须遵循以下条件: 一 大额预约的地域范围与相应储种的通存通兑范围一致; 二 异地取款预约金额不得高于异地取款限额; 三 无密客户只能在开户机构预约; 四 客户预约时,应在业务系统中进行预约登记处理。客户只能在预约通知的营业机构办理大额预约后的支取,预约未支取视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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