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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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民族团结政策法律化问题研究(开头)中国是一种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的发展建设中,民族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显得特别重要,它们是解决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和发展各民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有不可否认的社会功能,无疑是这个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什么要将民族政策法律化/必要性)然而,民族政策作为一项政策,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动态的弹性和主观随意性,国家强制性较小,使得在有些时候在解决民族问题时不利于民族之间的关系的调节,加上政策又易变性和临时性的特点,因而在状况发生变化时,这些政策就会自然而然地失去本来的效用,民族关系的调节就会处在无法可依的停滞状态。而若将这些政策法律化,以国家的强制力去保证其实行

2、,则会更加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让民族关系稳定、健康地发展。倘若没有法律的强制保证,国内在解决民族问题这条道路上必然会走得加倍艰难。由此可见,民族政策法律化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下面以民族团结政策为例探讨民族政策法律化的问题。(对于民族团结的理解)我对于民族团结的理解为,各民族互相之间和睦相处、平等看待,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协助、互相学习、团结合伙,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共同奋斗。党的十二大会议上曾有报告指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华,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种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作为一种多民族聚居的国家,民族团结至关重要,没有民族团结的存在,我们的中华民族必然会发展成为

3、布满混乱与冲突的国家。(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在党的改革开放以及民族各项政策推出以来,民族团结互爱的创立活动在各地呈现出轰轰烈烈之势,受到了各级政府机关对民族工作的注重。但在另一方面,近年来拉萨的“14事件”,乌鲁木齐的“7.事件”以及多种爆恐案件的接连发生,充足阐明了国内民族关系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仍有较多问题存在,尚有进步的空间。国内的民族问题具有长期性、普遍性、复杂性的鲜明特点,这就需要我们认清实际,实事求是地做好民族工作,用法律解决民族问题,保障民族团结互助的关系。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是:国内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初级阶段,我们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找到行之有效的解

4、决民族关系问题的措施和道路,树立对的的国家观和民族观,推动民族工作迅速发展,步上新台阶。(影响国内目前民族团结的法律性因素)在目前,民族团结工作仍存在诸多局限性的地方,这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导致的。第一,民族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监督质量不高。国内颁布的有关民族政策的法律较少,国内至今已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实行细则,但在自治条例方面的立法仍然很单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总则中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状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用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5、。”但在法律上,这些有关的条文规定并没有较好地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以适应各民族地区的自身发展。而变通规定、补充规定等文献没有充足使用,没有用足用活,导致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对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不适应本地自身实际状况的决定多半是照抄照搬,根据制定条例上的内容照办,而不是有针对性地作出变通规定。针对性不强,则会导致某些民族法律法规的效力不大,不能得到较好的肯定和执行,各族人民在相处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健全,难免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冲突,加大了民族团结工作建设的难度。第二,没有注重和发挥民族习惯法的重要作用。尊重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以及其习惯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习惯法的存在是构成

6、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根据。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全国人民的尊重和共同维护,但在实际状况中,人们往往由于对于民族习惯的不理解而对其不觉得然,甚至产生歧视心理,因此各民族之间的误解日益加深,矛盾冲突不断升级强化,这也是我们国家民族不团结、不和谐的事件接连发生的重要因素。国内民族法并没有发挥民族习惯法应有的作用,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贯彻不到位,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尚有待加强。第三,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国家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不受侵犯,在民族地方设立各级民族自治机关,针对本地方是特殊状况管理民族事务,从而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少数民族管理国

7、家事务的权利实现地并不充足,由于受教育限度较低,教育水平不及东部较发达地区高,因此能在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任职的人较少,因此她们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也收到较大限制。此外,少数民族自身所受教育层次不高,导致她们法律意识相对单薄,不懂得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的措施)第一,坚持各民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现各民族的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条件,这对于少数民族来说是权利的最高概括,是她们最基本的权利。在历史上,少数民族往往由于多种种族和地区因素而受到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这也是诸多民族矛盾的直接导火线。我们要坚持在法律面前各民族人人平等,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规定什么权益就保障什么

8、权益,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解决。”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少数民族相对于汉族比较弱势的方面,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只有权益受到了充足保护,少数民族才会有主人翁的地位,民族团结才有也许。第二,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上文的影响因素中所谈到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内尚未得到较好的贯彻贯彻,这会使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受到威胁。因此,民族法制应当兼容习惯法,诚然,在国家法制建设的贯彻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多种习惯法发生摩擦、抵触甚至冲突,但也有两者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合伙及相得益彰的也许。民族法制应充足发挥其在两者间的桥梁作用,特别是基层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等,更应当发挥积极沟通的功能,促成基层与上

9、级政府机关彼此之间良性互动。沟通交流多了,不熟悉和不理解就会相应减少,彼此间的理解和认同也会大大增长,这样一来,民族团结的工作难度就会减小诸多,各民族团结互助共同繁华发展的美好局面会就指日可待了。第三,要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已建立起一套初步完善的符合国情的民族法律法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立法方面,不管是立法的具体内容和执行范畴方面,还是在立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既有的这套法律法规都仍不够完备。“目前,重点是要坚持宪法确立的有关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建立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体规定,把法治贯彻到民族工作的每一种领域和环节。”各级有关部门应针对少数民族

10、地区的实际,在既有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上,继续加大民族立法工作的力度,制定适合少数民族和自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立法和执法的质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族团结。第四,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各族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现阶段我们国家的法治制度尚不完善,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起过去已有较大提高,但在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仍然相对淡薄。这与她们所受的教育资源有限,文化素质较低有关。政府机关和基层社区应当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各族人民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树立对的的国家观和民族观,树立法律的权威,宣传民族团结政策的权威和不可动摇的力量。(结语

11、)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民族团结也正是我们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是维护各民族平等互助和实现各民族共同繁华的有效措施。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们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本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对各族人民来说,只有树立对的的法律信奉,才干自觉根据法律规定,这样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稳定牢固,民族工作也才得以顺利进行。对于政府来说,只有坚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的,依法治理国家,依法解决民族问题,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民族之间的冲突问题才干得到较好的解决,民族团结才会有法律的保障。(在实践当中获得的经验教训)(民族政策法律化应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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