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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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供热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前修改后修改理由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

2、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太阳能、电供热、生物质能等其他方式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

3、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供热的定义和范围应与上位法一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用户

4、,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本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供热、规范服务、促进节能、保护环境的原则。对本市供热的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取消限制发展的供热方式。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

5、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供热管理工作。石拐区

6、、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务管理、供电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市、区两级的管理职责。职能部门名称增加和变更。根据我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包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

7、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新增第六条 市供热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第七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二章

8、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第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

9、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热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节能减排的原则。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经专家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市区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其他旗县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供热行业发展布局,完善供热行业监管机制。根据我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10、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新增第九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根据我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规划确定的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

11、改变用途。职能部门名称变更。包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第九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供热的,应当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在区域集中供热管网覆

12、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前两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制定计划,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13、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三条 承担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三条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

14、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各级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经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实行分级审核和管理第十四条 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征得热源单位同意,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该条款移至第三十五条对条款的内容进行归纳调整。

15、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分户控制计量的施工图,否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删除内容与十四条有重复,建议删除新增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设施,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一)供热面积相适应;(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三)实行分户控制。根据我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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