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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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解读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讲义)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 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意见围绕党 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排查溯源、 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支撑保障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意见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 核心,

2、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 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 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意见提出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 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等工作原则,明确了到2023年、2025年的目标任 务。意见要求,一是开展排查溯源,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 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 任,各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 建立责任主体清单。二是实施分类整治,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 理厂

3、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 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三是从加强 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严格环境执法、建设信息平台等方面强化监督管理。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 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要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曰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 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 要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构建“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 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要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 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建

4、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 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 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 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 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

5、理规范的 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 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二)工作原则。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 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一排 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 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统一要求,差别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 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

6、,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地方 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长江、黄河、渤海等相关流域、海域为重点,明确 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 制,将管理范围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三)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 辽、太湖流域(以下称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 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七个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 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 完备、技术

7、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二、开展排查溯源(四)组织排污口排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 试点,指导各地进行排查整治。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 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地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 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压实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任;按照“有口皆查、 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 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五)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 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

8、任主体的 排污口,属地地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 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 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 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三、实施分类整治(六)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 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 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 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

9、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 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O各地可从实际出发细化排污口类型。(七)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批” 要求,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 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 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 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地市级人民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 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

10、合并的入河 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 查出的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 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八)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 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 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 供水安全。(九)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 原则上予

11、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 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 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 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 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 的,应告知属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 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十)规范整治一批。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 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

12、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 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 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 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 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 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 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四、严格监督管理(十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

13、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 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十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 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 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 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 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 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

14、理局(以下 称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 污口设置审核,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 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 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 依法向社会公开。(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 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 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 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

15、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 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 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 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 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曰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 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流域海域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十四)严格环境执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16、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 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 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 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十五)建设信息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 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 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流域 海域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 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 平。五、加强支撑保障(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 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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