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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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1页共5页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诠释关键词:网络;侵权;个人信息;立法现状;制度构建摘要:网络因其流动性灵活性使网络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在我 国网络侵权日渐增多的情况下,相关立法、司法却未跟进。针对这一现象,关键 在于建立网络个人信息权制度。面对不同的部门法现状,网络个人信息权乂该从 何处着手,论文拟从网络侵权及其立法现状着手,讨论个人信息权建立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网络化的逐步普及,互联网正逐渐走进我国公民生活的每一 领域。这一方面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使每一个公民的信息趋于不 安状态。每一个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生活

2、都可能暴露于广大网民、公众的视线 下。针对目前网络侵权日渐增多的现状,如何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保障每个人的信 息安全,减少网络侵权现象的产生,值得思考。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 传播信息侵害国家、集体、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网络侵权载体为网络,离开 网络,这一特定的侵权行为也就失去了意义。同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在 侵害的民事权益、侵权行为人主体、侵权责任人主体,责任方式等方面有很大的 不同,从而体现了网络侵权的复杂性、特殊性。1 .网络操作简单,网络侵权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实施侵权行 为,无需太高的技术水平和投入,违法的可能性较其他侵权行为显然要高。

3、2 .网络侵权行为地点的随意性,使传统管辖权无法适应网络空间的特 性。管辖权无法确定,公检法国家机关的求责也难以跟上。3 .网络侵权行为取证艰难,我国民诉法规定七类证据,网络侵权案件 证据不在此类证据之列。而当事人证据不在法定证据类型范围,很难产生法律效 力。网络的传播速度很快,举证时也难以找到原始性证据,证明力也相应会打折 扣。4 .网络侵权传播迅速,损害时效性强,无需印刷纸张等传统媒体信息 传播教体,仅凭借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造成侵权内容迅速扩展,广为曼延。网络水军助推也使网络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方式多种多样正是由于网 络侵权的特殊性,使得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很有必要通过立法规定和司法程

4、 序的完善,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2010年7月1日实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作出了专 门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这一法条使网络侵权现象有法可依,但法条却过于简单,可实行 性不强。随着网络在生活中的进一步普及,相关问题仍会有很多。要真正解决网 络侵权现象,根本在于确立个人信息权制度。何为个人信息,理论和实务界对个人信息做出的界定不一,主要有隐 私说和识别说两种:隐私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不愿向外透露的或是个人极为 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识别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构成对个人 进行识别的信息,比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

5、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 都包括在内。隐私说重点在于主观,即自己不愿透露的、自认为敏感的信息,而识 别说重在于客观,即客观上能为他人识别的信息。笔者认为以识别说为主,兼采 隐私说更为合理。隐私本身就是一个十分不确定的概念,同一信息,可能往往一 个人认为是隐私,而另一个人认为不是隐私,通常标准难以确定。而且隐私说要真正运用于诉讼中,还需要证明这一信息确实属于自己 的隐私,此时即涉及到识别说。隐私本身就不确定,若再用隐私去界定个人信息, 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以识别说为主,兼采隐私说,可以直接界定哪些属于个人信 息,并且可以得出哪些个人信息除自己之外其他人动不得。国内目前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有民法

6、、行政法、刑法等。其中 民法多规定为事后保护,事后保护中也局限于侵权责任,事后保护中的违约责任, 以及确立个人信息权为基础的事前保护没有确立。我国涉及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主要立法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 律及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以视作个人信息受民法保护的基本依据,侵权责 任法对网络侵权做出了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保障。不过立法仍然存在 不足,个人信息缺乏系统保护,只能从零散的法规中寻找依据,缺乏事前保护。刑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保护公众私人信息安全的条款,把当前 社会上反响强烈的非法出售、散布、窃取公众信息、致人隐私

7、被严重侵害的现象, 列入了刑事追究的范畴,增加了非法出售、出售、提供、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 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 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 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 的规定处罚。这一修正案将犯罪对象从原来的只限于邮件,扩大到包括所有个 人不愿

8、让社会公众普遍知悉的个人作息,犯罪方式也不限于私自开拆、隐匿、毁 弃,而包括新出现的出售或非法提供、窃取的行为。但该条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却 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身份犯。无法保护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个人侵犯信 息权的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定也是不现实的。可见刑法对于生活中时时处处可能出现泄漏或者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但 情节轻微的行为是束手无策的。而通过行政方法规制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为具 有合理性。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政府部门、授权行使职能的组织,常会收集、 保存、处理大量的个人信息,同时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影响到人们正常生活时., 采用行政方法加以适当干涉是必须的,但是在行政方法调整的过程中,由于

9、行政 机关牵涉其中,程序可能变得严格,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如民法灵活。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涉及的是他人同个人信息的本人之间的私人关 系,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对于这一民事行为, 其调整法律规范理应由民法承担。同时与它法相比,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也具有 成本低,效率高、灵活、便利的优势。而当前民法对于个人信息侵权、个人网络侵权的保护,最主要的是缺 少一个有权可依的上位概念,即个人信息权。当然也缺少很多相关的配套详细法 规及程序规范。建议立法机关首先应该在民法通则中加入个人信息权,也可以制 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披露、传播和利用信息的行为。让公民包 括网民在法律框

10、架内发表自己的言论,保护公民信息权。第#页共5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5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网络侵权相关程序问题,可扩大立法篇幅,以网络侵权责任为名,将 其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单独一章或者直接专门制定一部网络侵权法就网络 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举证方式、虚拟价值认定问题、相关责任形式等作出明确规 定,从而调整网络上相关法律问题。相信通过以上措施及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努力,我国网络侵权现 象会大大降低,真正保证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参考文献:1周灿锋.网络侵权亟待法律规制N.江苏法制报,2006-07-03杨昌平.网络侵权纠纷呼唤法律保护N.人民公安报,2003-02-22曹雪明.网络侵权的特点及其管辖权确定N.人民法院报,2001-12-194张西明.网络侵权欲说还休N.中华新闻报,2000-07-10谭云明.当前网络侵权的原因透析和对策分析臼.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3-10-306周敏.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研究D.西南大学,2007-04-087韩丽娜.论个人信息权J.社会科学论坛,2007-10-20贾红英,黄慧.论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权的保护J.黑龙江史志,2009-10-23第#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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