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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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23 应急准备33.1 资金准备33.2 物资准备43.3 通信和信息准备53.4 装备和设施准备53.5 人员准备63.6 救灾捐赠63.7 技术准备73.8 宣传和培训8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84.1 灾害预警预报84.2 灾情信息管理94.3 灾情会商核定105 应急响应105.1 级响应115.2 级响应135.3 级响应155.4 级响应175.5 信息发布19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06.1 过渡性生活救助206.2 冬春救助20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217 附则227.1 自

2、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227.2 沟通与协作227.3 预案演练237.4 奖励与责任237.5 预案管理与更新237.6 预案生效时间23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三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洪涝、台风、干旱、冰雹、暴雪、低温冷冻、雷击、地

3、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坚持预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报告、早救助。 (3) 坚持统一领导。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4) 坚持密切配合。发挥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梅列区减灾委员会(

4、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其中水旱灾害配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地震灾害配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区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全区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其中水旱灾害配合区防汛办开展,地震灾害配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以及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全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完成区减灾委赋予的其它任务。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列区减灾委员会的通知(梅政办

5、201467号)明确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系统减灾救灾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根据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区政府应当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区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

6、情程度进行调整。如当年预算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的,应调整追加预算,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农房恢复重建和基本生活困难。 3.1.3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3.2.1 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3.2.2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

7、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形成救灾物资区、镇、(街道)、村(居)三级保障体系。 3.2.3 建立完善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公路、铁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运抵灾区。 3.2.4 区直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区、镇、(街道)、村(居)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

8、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间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3.3.3 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物联网地理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 3.4

9、.2 区财政应安排必要预算用于本级添置救灾装备和设备。 3.4.3 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布局,继续完善覆盖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的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的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规范避灾避险场所建设管理标准,加强避灾避险演练,落实避灾点长效管理和分类管理机制。 3.5 人员准备 3.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5.2 加强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

10、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3 区减灾委办公室要与驻辖区内部队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确保紧急救灾物资快速运抵灾区。 3.5.4 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志愿者培训,有重点、分类推进志愿者注册登记,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3.6 救灾捐赠 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3.6.1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区

11、政府批准后向全区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3.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3.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3.7 技术准备 3.7.1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3.7.2 支持和鼓励高等

12、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3 加快推进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建立全区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3.8 宣传和培训 3.8.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 3.8.2 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3.8.3 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综

13、合减灾示范社区”。 3.8.4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5、区、镇(街道)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区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局的重大动植物疫情预警信息、区林业局的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区有关专

14、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1.2 区政府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应急措施。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政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2 灾情信息初报时间。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应在1个小时内向区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区民政部门应在2个小时内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 4.2.3 灾情信息续报时间。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每日10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重特大灾情应及时报告。 4.2.4 灾情信息核报时间。各镇、街道应在灾情稳定后4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 4.2.5 对于干旱灾害,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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