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收购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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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ALIMANTAN TIMUR2 x 60 MW燃煤电厂购电协议书购买方:PT PLN (PERSERO)出售方:PT tba签署日期:注:PT PLN (PERSERO)、PT tba(出售方)与tba和tba(赞助方)所签署的赞助协议亦包含在本协议中,签署日期与本协议日期相同第二部分PPA范本电力收购协议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1、PT. tba,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织和建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办公地点为:在此处填写地址(以下简称售 电方)2、PT. PLN (PERSERO),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建 的国有企业,其主要办公地点为:Jl.

2、 Trunojoyo Blok M I/135,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以下简称 PLN)上述各方在下文单独使用时都称为“参与方”,一起合并时为“参 与各方”。参与各方均同意下列引述:引述语A鉴于JAVA地区电力需求增长,PLN要求从售电方购入电量。B鉴于售电方已于在此处填写日期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确认 其燃煤电厂所发电量将向PLN公司销售。该电厂位于Panajam, Kalimantan Timur, Indonesia,包括两台机组,其设计净容量为60 MW, 电厂的设计、融资、建设、营运和所有权均归售电方所有。C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范围内,PLN具有从

3、售电方购买 电量的意愿,售电方也具有向PLN出售电量的意愿。D PLN和售电方有意明确和阐明在该项目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责任和义务将在下面明确、定义。根据上述前提条件,结合双方在下文中缔结的约定和协议,PLN和售电方同意以下内容: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使用的相关名词其含义如下:“会计原则”:是指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法律的普遍公认的会计原 则(即 Pernyataan Standar Akuntansi Keuangan,简称 “PSAK”)。“活动报告”:是指依照本协议20.1(b)以及附录M中的要求,由 售电方向PLN递交的季度和年度报告。“实际可用系数”:定义见附录G,简称为AFa。“调整

4、周期”:定义见本协议10.2部分。“协议”:是指本购电协议,包含其附录、附件和一览表。为使 条件和条款保持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申请人”: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仲裁法”:定义见本协议17.3.1部分“可用性分析”:是指每个签约年度,按照附录A和附录G的规 定,在售电方和PLN约定的时间,分析本签约年度内每个收费周期 中机组可用系数。“收费周期”:是指:(1)运行机组从进行运转可靠性测试开始之日起,到测试结束 后所在月的最后一日。(2)每一个连续运行月(3)从协议最后一月的第一天开始到协议结束的最后一天。如 果根据条款,协议提前结束,则从协议结束当月第一天开始到协 议结束当天。银

5、行担保:指根据协议4.1部分,一览表4(银行担保第一阶 段)和一览表5 (银行担保第二阶段)明确的条款,由售电方提供的, 支付给PLN公司的银行担保。“营业日”:指除去正常时间周六、周日和任何印度尼西亚法定 节假日,以及金融机构允许停业日期外的所有工作日。“煤炭供应合同”:指售电方与其他任何实体所签订的与电厂供 煤有关的合同。为使条件和条款保持一致,可对该合同进行修订。“煤炭供应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造成电厂用煤供应中断的事 件,但其前提条件是:(1)除却售电方做出的针对性的努力工作,该 中断事件本身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诱因不能为售电方所阻止、规避及 防范;(2)该事件从本质上对售电方控制机组正

6、常运行能力有反作用, 售电方为了避免该事件对机组运行的影响,采取了所有的预防措施、 应有的注意事项以及必要的应变方案;(3)该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售 电方在履行项目文件约定的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 的;(4)售电方事前向PLN公司就煤供应中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对售电方机组运行能力的影响进行过通知和公告。“煤炭供应计划”:定义见本协议11.3部分。“商业运行日”:是指依照附录J进行相关的测试程序后,发电 厂整体首次向电网提供可靠的标准净发电容量的次日。“试运结束日”:是指依照附录J进行相关的测试程序后,某台 机组首次向电网提供可靠的标准净发电容量的次日。“保密信息”:定义见本协议

7、21.3部分。“同意”:指同意、赞成、授权印度尼西亚政府机关根据印度尼 西亚法律中与电厂项目相关部分,而提出的相应要求。“签约年”:是指(1)在机组投入商业运营后,除第一个收费周期外,由每个收 费周期组成的、总持续时间至少为一年的初始时间段(该初始时间段 称为“首个签约年”如(2)正常情况下,完整的签约年由12个月度收费周期组成。“末个签约年”结束于本协议15条中确定的日期。“签约人”:指由售电方指定的、以签约人形式执行EPC合同, 参与电厂项目的当事人。签约方”:指包括上述“签约人”在内的所有与售电方有关的签 约者。包括设计、工程、建设、调试、试运行、运行、管理、维修人 员,也包括材料供应商

8、。“日”:指根据印度尼西亚西时区时间,由0点开始到当日0点 结束的24小时。“调度中心”:指由PLN公司书面指定的位于Balikpapan的PLN 控制和调度中心(即 Area Penyaluran dan Pusat Pengatur Beban Kalimantan Timur,简称 “AP2B Kalimantan Timu”是向售电方发布 调度命令的主要控制地点。“调度”和“调度指令”指PLN根据与售电方签订的本协议的 内容,由PLN调度中心发布的指令,用以安排和控制机组发电,以 达到增加或减少向PLN电网供电量的目的。“纠纷”:定义见本协议17.1部分。“元”、“美元”和“US$”:

9、指美国法定流通货币。“地役权”:定义见附录T部分。“电气互联设施”:指在附录A和附录I中定义的设施。“紧急检修停运”:指由售电方提出的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 发电服务:(1)不指强迫停运、计划停运和维护停运;(2)要根据附录L,事先向PLN发布通知;(3)该停运是为了进行性能检查、测试、预防性检修、故障检 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停运时间不能超过6天;“紧急出力”:定义见附录G部分。EPC合同”:指售电方与签约人就电站建设所签订的设计-采购- 建设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定义见本协议第14条。“资产净值”:指由售电方向赞助商或赞助商机构取得的,作为 赞助商在售电方处投资的资金(包括售电方从赞

10、助商或赞助商机构取 得的以股份或者债务为形式的本金,根据融资协议,由售出方借入的 现金也作为债务)。“融资协议”:指项目资金在签订或签订之前,贷款和安全协议 的总称。“强迫停运”:指电厂内任何发电机组供电能力的中断,不包括 计划停运、检修停运和维护停运,也不包括由调度下令的停运。“设备优良方式”:指在特定时间内,这些方式、方法和行为能 在合理的最小成本下,实现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并且满足火力发 电厂电气设备标准。“政府授权”:指为了项目的实现,根据项目文件所有由政府机 构形成的必要的授权书、同意书、判决书、许可证、弃权声明、特权 证明、批准证明。“政府机构”:指印度尼西亚政府以及任何政府部门

11、、局、政治 机构、组织和代理处。“互联点”:指发电厂与PLN电网相连接的物理地点,具体解释 见附录I。“发票”:定义见附录P部分。“kV” :千伏。“kWh” :千瓦时“逾期付款利率”:在利率基础上再增加2%,任何根据本协议确 定的付款时间而逾期未付的款项均使用于本规则。逾期时间从协议确 定的应付款日起,到实际付款完毕之日,以逾期的天数按一年360天 逐日累计计算。“法定要求”:指对某问题具有行政权利的政府机构的法律、法 令、命令、判决、许可、同意、赞成、协议和条例。“贷方”:指融资协议中的任何贷方。“利率”:与相关时间和金额有关:(1)(2)如果在当日没有Telerate Screen利率,

12、则通过各方进行 协商确定利率,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则采用前一日的利率。“检修停运”:指由售电方提出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 务:(1)不包括强迫停运、计划停运、紧急检修停运;(2)根据附录 L,停运前已由参与各方提出计划表;(3)该停运是为了进行性能检 查、测试、预防性检修、故障检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停运时 间至少为6天,但不能延期至下一个计划停运日。“计量系统”:包括用于计量电厂与电网互联点上输送和吸收 的净电能、净可靠容量的所有计量仪表、仪器以及相关设备,详细描 述见附录K。“节点计划表”:指附录C中明确的项目建设计划表,该表可根 据相关条例进行修订。“MW”:指兆瓦。“M

13、Wh”:指兆瓦时。“净可靠容量”:定义见附录J部分。“净电力输出”:指售出方在互联点上向PLN传送的电力,具体 定义见本协议8.1部分。“非专属地役权”:定义见附录T部分。“咨询意向通知”: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辩护意向通知”:定义见本协议17.2.4部分。“运行委员会”:指根据本协议7.1 (e)部分要求成立的委员会。“运营方式”:指在附录L中明确的方式。“付款时间”:定义见附录P部分。“人”:指个体人、企业、合伙企业、协会、合股企业、非社团 组织、合资企业以及政府机构。“PLN”:本协议第二段定义了其含义,包括其准许和批准的下 属企业。“PLN不可挽回事件”:定义见本协议15.1

14、.4部分。“PLN可挽回事件”:定义见本协议15.1.3部分。“PLN电网”:指所有发电站,输、配电设施,PLN公司通过这 些设备将发电厂发送的净输出电能传送到到电能使用者处。“PLN股东同意”:指国有企业部长(BUMN)同意。“电价条款”:指附录G中明确的条款,在此条款的约定下,可 以计算出PLN向售电方应付的净可靠容量、静输出电能、紧急输出 电能以及附录G中其他相关条目的总金额,包括各种指数、改变和 变动的总金额。“项目:指 Kalimantan Timur 2 x 60 MW2 x 60 MW 燃煤电厂, 详细描述见附件A。“项目文件”:指本协议,EPC合同,融资协议,供煤合同、股 东贷

15、款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协议、合同和文件。“项目可用系数”:在附录G中定义和使用,并以AFpm表示。“专有信息”:指“人”所正当拥有的信息,该信息来源于企业 的经济值。该信息作为企业保持商业秘密的必要形式,除去主动披露 和使用外,不能通过正常方式被其他“人”知道或者轻易获得。“补救通知”:定义见本协议15.1.5(a)部分。“补救程序”:定义见本协议15.1.5(b)部分。指定商业运行日期”:指节点计划表中明确的要求开始商业运营 的日期。“卢比”:指印尼官方流通货币。“回答人”: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预定商业运行日期”:指由售电方向PLN建议的商业运行日期, 该日期可根据附录J明确的程序进行修订。“预定试运行日期”:指由售电方向PLN建议的某台机组试运行 日期,该日期可根据附录J明确的程序进行修订。“计划停运”:指由售电方提出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 务:(1)在停运前,PLN已经根据本协议8.2.1部分的有关要求,同 意停运申请,并安排了时间;(2)该停运是为了进行定期计划检查、 测试、预防性检修、故障检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售电方”:本协议第一段定义了其含义,包括其准许和批准的 下属企业。“售电方不可挽回事件”:定义见本协议15.1.2部分。“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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