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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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证浸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纳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 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 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 1.0.4 条 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

2、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 1.0.5条 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厂房 第 2.0.1 条 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 表 2.0.1 第 2.0.2 条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 2.0.2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第 2.0.3 条 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

3、12m 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 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高过1500m2。 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6m。 第 2.0.4条 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 50m 民用建筑 25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m 厂外铁路中心线 30m 厂内铁路中心线 20m 厂内公路路边 15m 变配电站室 25

4、m 注:1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 2采纳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 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2.0.5条 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不应小于8m; 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用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 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 第2.0.6条 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至浸出车间30m,如采用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12

5、m; 溶剂罐15m,如采用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用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第2.0.7条 设在禁区外的溶剂,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 2.0.8条 浸出车间宜采纳钢筋混凝土柱,如采纳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第 2.0.9条 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纳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 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 2.0.10条 泄

6、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2m3宜采纳 0.100.22。 当体积超过 1000m 时,如采纳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 0.05。 第 2.0.11 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 2.0.12条 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放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放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 第 2.0.13条 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 第 2.0.14条 浸出车间配电室假设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隔开,其地面应高于地面1.25m

7、。 第2.0.15条 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 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 第 2.0.16条 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25m时,楼梯设置不应少于两座,且其中一个楼梯的倾斜度不应大于45。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 浸出车间二楼及楼以上平台宜设一个疏散门和一个室外疏散梯。 第 2.0.17条 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宜靠近浸出车间; 二、应为三室及以上水泥结构,其保护高度不应0.4m,封闭水柱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过 2.4倍。容量不应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 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 第 2.0.18条 浸出车间和独立溶剂库四周应设的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应小于4m。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 2.0.19条 浸出厂房建筑应有优良的自然通风,所有的门、窗等应向外域启。 第 2.0.20条 浸出车间的其他建筑防火制定应按GBJ16建筑制定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 1 页文章源于网络整理,侵权及时告知删除。(Word格式,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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