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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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施行日期: 2020 01-01XXXXXXXXX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法公布文号:XXXX20202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规范和提高职员退休 后的养老待遇,依照XXXXXXXX,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 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 部职员。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其职员在依法参 加差不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制度,统一治理;(二)企业缴费分配表达公平,兼顾效率;(三)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四)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

2、的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 水平;(五)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治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第二章 组织治理第五条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治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 人力资源、财务、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要紧职责:(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治理方法;(二)和谐、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形。第六条 公司企业年金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公司人力资源处,作为企业年金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 员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要紧职责:(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治理方法及相关治理规定;(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筹集;(三)

3、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治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四)负责指导各专业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和治理工作;(五)负责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的日常治理。第七条 公司企业年金治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牵头 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一)人力资源处要紧负责制定企业年金治理方法及相关治 理规定;组织和谐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治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爱护;过渡年金 待遇的审核;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和谐等。(二)财务部门要紧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和缴纳;过渡 年金待遇的支付;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三)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要紧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监 督和检查

4、。第三章 参加条件第八条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差不多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承担能力;(三)差不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治理制度健全。第九条 职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能够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 全部义务;或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调入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并差不多在原单位加入企业年金;(二)差不多参加差不多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第十条 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的职员,有权自愿参加或不 参加公司企业年金。(一)职员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自愿参加企业年金的, 须填写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

5、见后,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二)职员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自愿不参加企业年金的, 须提出申请,并填写不参加企业年金声明,经所在单位签署 意见后,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第十一条 职员办理退休手续、死亡、出国(境)定居、自 动离职、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自动退出企业年金。第四章 资金筹集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资金由公司和职员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5%提取,从成本中列支。企 业缴费基数要与实际纳入实施人员范畴相一致。个人缴费按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由公司 在本人税前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 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

6、作地所在设区都 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 计税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 2%。公司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 统一调整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第十三条 职员当月无薪,当月暂停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暂 停期间,不参与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的分配。职员因个人缘故造成缴费中断的,中断期内不参与企业缴费 向个人账户的分配。复原个人缴费时,不得补缴。非职员个人缘故造成缴费中断的,职员在复原个人缴费时, 能够补缴。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时, 停止下一年度企业缴费。企业缴费停止期间,职员个人缴费同时停止;公司复原企业 缴费时,职员个人缴费同时复原;停止期间的企业

7、和个人缴费均 不得补缴。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按月将企业缴费和 职员个人缴费进行统计,并报公司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汇总 后,提交公司财务处;公司财务处统一缴至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 事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第十六条 职员参加企业年金后,能够自愿书面申请暂停个 人缴费,须填写自愿暂停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申请,经单位人 事(劳资)部门审核,并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职员自愿暂停个人缴费一年后又自愿复原个人缴费的,须提 交自愿复原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申请。同时复原企业缴费计入 个人账户,暂停期间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不得补缴。第五章 账户治理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

8、业账户。个人账 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益;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分配余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年金账户由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选定的账户治理人 负责治理。账户治理人的账户治理费用由公司统一缴纳,并从公司总部 和专业分公司成本中列支。第十八条 个人和企业缴费按以下规定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二)企业缴费依据职员的岗位基数和工作年限基数运算其 企业缴费计入额,并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企业缴费计入额按以 下方法运算:企业缴费计入额二岗位系数X岗位基数+年限系数X年限基 数其中: 企业缴费计入额在本企业当月企业缴费平均计入额 5 倍以 内的部分

9、计入职员个人账户,企业缴费计入额超过本企业当月企 业缴费平均计入额 5 倍以上的部分归入企业账户。岗位系数二(企业缴费分配总额-岗位基数之和)X岗位比 例(保留三位小数,舍尾数)年限系数二(企业缴费分配总额-年限基数之和)X年限比 例(保留三位小数,舍尾数)企业缴费分配总额 =企业账户余额+企业缴费总额-补分企 业缴费额岗位比例与年限比例之和等于 100%,其中,岗位比例暂定 为 70%,年限比例暂定为 30%。岗位比例和年限比例由集团公 司统一调整。企业缴费分配余额归入企业账户。第十九条 关于执行协议工资制人员,其岗位(技)工资标 准高于集团公司岗位(技)工资标准的,在企业缴费分配个人账 户

10、时,参照集团公司岗位(技)工资标准,按照不超过本单位同 级同类人员水平的原则,确定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基数;低于集 团公司岗位(技)工资标准的,按照职员本人实际岗位(技)工 资标准确定岗位基数。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收益全部归 职员个人所有;2010 年 4 月至 2020 年 12 月的企业缴费计入 额及其收益归职员个人所有,其他月度的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 益,在本人离职时,依照职员在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 (以下简称权益年限),按以下方法确定所有权益:(一)权益年限不满 5 年的职员,不享有企业缴费计入额及 其收益的所有权益。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全部归入企业账 户

11、。(二)权益年限满5 年不满 10 年的职员,享有企业缴费计 入额及其收益的部分所有权益。其中,权益年限满 5 年不满 6 年的,享有 50%的所有权益;权益年限满 6 年不满 7 年的,享 有 60%的所有权益;权益年限满7 年不满 8 年的,享有70%的所有权益;权益年限满 8年不满 9年的,享有 80%的所有权益; 权益年限满 9年不满10年的,享有90%的所有权益。未归属职 员个人的所有权益归入企业账户。(三)权益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职员,享有企业缴费计入 额及其收益的全部所有权益。第二十一条 职员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工作调转,其个 人账户随同转移,资金全额划转。第二十二条 职员

12、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其他 企业就业且该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的权 益年限确定的所有权益转移。第二十三条 职员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尚未就业或 新就业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的权益年限 确定的所有权益保留,保留账户连续投资运营。保留账户由账户 治理人连续治理,具备条件时按规定转移或领取。第二十四条 职员有权查询其个人账户有关信息。第二十五条 显现下列情形时,个人账户自行注销。(一)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的;(二)个人账户积存额按规定全部领取完毕的。第六章 待遇支付第二十六条 2007 年1月1日至 2023年12 月31日退休的职员,不享受集团公司离

13、退休生活补贴,改发集团公司过渡年 金。具体方法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职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其权益年限确定个人 账户所有权益。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依照本人选定金额按年领取, 余额连续投资运营。个人账户领取金额与集团公司过渡年金合并 运算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八条 职员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 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职员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人一次性领取。第二十九条 职员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其 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可一次性领取。第三十条 退休、出国(境)定居按年领取的,首次申请领 取金

14、额不得超过其个人账户归属本人资产的 95%。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 早领取。第三十二条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指定的托管人代扣代缴。第七章 治理监督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员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等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存,采纳个人账户方式治理。 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与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分别记账,互不 调剂。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由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 会以受托方式统一治理。理事会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账户 治理人、托管人、投资治理人,治理运作企业年金基金。第三十五条 公

15、司的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托付人、受托人、 账户治理人、托管人、投资治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治 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治理工作同意集团公司审计等相关部 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公司的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按照集 团公司企业年金治理制度和内控体系的要求定期进行内部专项 审计和检查。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公司予以通报批判,并责 令限期整改;情节严峻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 员给予相应处理。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员,不享受公司负担的 统筹外养老项目,公司在清理项目、封定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规范方法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因订立或履行本方法发生争议的,由职员所在 单位与职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 行仲裁。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治理方法,以及对本治理方 法有关条款的修改,须履行民主程序,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后 实施。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法解散、撤销、破产,半数以上职员不 赞成本方法实施,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法无 法连续实施时,本方法终止执行。终止程序及基金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方法终止时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同时书面通知参加人和受 托人。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未尽事宜,按新规定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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