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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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黄色为地方性法规,绿色为地方政府规章。(法规一个,地方政府规章整理出来了7个)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

2、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可以减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本办法附表。第五条工商业和中央、自治区、外省市驻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市场摊位、零星占道摊位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代征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直接征收。按照下列规定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一)属市或市辖区财政核拨经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辖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代征;(二)城

3、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员的垃圾处理费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代征;(三)有物业管理的综合市场、商场、写字楼等由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代征协议或代征垃圾处理费35的标准,每半年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第七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处置费用及征收管理费用。严禁挪用、截留、变相私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九条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第十条市城

4、市管理局和代收单位的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垃圾处理费,不得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个人每次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每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

5、办法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卫生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终端处理生活垃圾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收集和运输的费用。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

6、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日常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市级财政,支出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第六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下列对象免收垃圾处理费:(一)特困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低收入家庭;(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收对象。具体免收办法由市环卫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制定。第七条 居民的垃圾处

7、理费以户为单位缴纳,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单位统一缴纳,具体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环卫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征收:(一)城镇居民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燃气、供水企业代收;(二)经营性纳税主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收;(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第九条 市环卫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由市财政部门核定代收手续费,并从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市环卫部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第十条 受委托

8、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代收垃圾处理费,并加强对负责代收垃圾处理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中,存在擅自变更收费范围、标准,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问责、处分。第十三条 县(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

9、行。(来源:市政府法制办)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0、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第三条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并具体组织征收特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宝安区、龙岗区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本辖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城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其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第五条市、区城管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和代收单位的名称;(二)收费项目、标准

11、和期限;(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按照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确有困难的,市物价部门可以按照已确定的收费标准,结合相应的征收方式,确定折算标准。第七条市城管部门确定特区范围内的不同用户按照收费标准或者折算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同用户按照收费标准或者折算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第八条市、区城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代收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

12、或者折算标准代收垃圾处理费。第九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垃圾处理费。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家庭或者单位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区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区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将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家庭或者单位书面告知代收单位。第十条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户管理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上缴的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特区内由市财政补贴,特区外由所在区财政补贴。第十一条市、区城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由财政部门

13、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返还代收单位。第十二条支付给垃圾处理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用标准,专营协议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约定;无专营协议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物价部门核定支付标准。第十三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垃圾处理量申报垃圾处理费。市、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垃圾处理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垃圾处理量和支付标准,出具垃圾处理费用拨付意见书,并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垃圾处理单位拨付垃圾处理费用。第十四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将垃圾处理情况、垃圾处理费用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区城管部门。第十五条代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缴代收的垃圾处

14、理费,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缴付及时。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垃圾处理费的3的滞纳金。逾期60日未缴纳的,由市、区城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铁根 2016年3月7日徐州市城市

15、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第四条本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其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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