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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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规 范性文件的统称。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我国的职业病 防治相关法律法律主要有 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 等。(一)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颁布, 2002年5月1 日实施, 2011年12月 31日进行修订,由原来 7章79条,修订为 7章90条,新增 11条。第一章共 13条,新增一条, 本章首先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立法依 据,其目的: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二是防治职业病; 三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四是促进经济发展。 依照宪法而 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规

2、定了本法适用范围和职业病定义, 并作了两个 限制性规定:一是适用主题仅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其他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另一个是职业病危害因素限于“因接触粉 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 。第三条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第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要求用人单 位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 采取措施来保障劳动者所享有 的基本权力。第五、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 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3、承担责任, 特别提出用人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 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这项规定是一个强制性规定, 不 管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管制度 第十条明确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 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宣传教育 的义务性规定,加强宣传

4、普及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力的能力。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 定并公布, 并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 评估。第十三条关于检举、控告和奖励的规定。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 7 条。第十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卫 生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 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 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和工作产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职业卫生 要求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设立是指在单位成立之前依法所进行的目 的在于取得相应法律地位的活动) 。具体到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位

5、设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本条特别规定了其工作 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 的要求;(六)_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十七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职业 病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可能产品的

6、职业病危害进行预测性 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的内容, 运 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 项目存在的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 提出科学、 合理和可行的职业病防 治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二)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的义务, 且提交的时间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 作为安监部门 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自收到预评价报告后在法定时间内要作出审 核,时间是三十日,安监部门必须遵守。二是安监部门在三十日内作 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书面形式是法定形式

7、要求, 安监部 门必须采用。 另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也是有关部门批 准该项目的依据之一, 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未经安监部门 审核同意,有关部门如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三)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包括的内容, 即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 以及这些因素对工 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的评价, 并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 施,如提出在可能出现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情况下, 应配备的急救设 备和所采取的抢救措施, 这些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职业病防护管理 提供了目标和方向。必须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包括: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

8、分级(GB5044规定的I级、H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 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 建设项目;其他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预评价的程序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 单位以外的、 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并与之签订书 面委托合同。承担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 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 的防范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 预评价报告书,其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经具有认可 资格的专家评审

9、后,由安监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的主要内容:(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二)建设项目概况;(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四)预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五)预评价方法;(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七)预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三)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设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 措施,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 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 施及其他综合性措施

10、) ;(四)预评价结论和建议。其他要求: (一)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 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二)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 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依据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善设计,编制 提纲一、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建设纲要)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主要原材料、产品的名称、数量。 5建设项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输送路线示意图。 6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总投资。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1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

11、其分布图。 3。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4作业场所尘、毒、噪音、高温和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 测数据。5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具有被检测合格后 核发的使用证书的复印件。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 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证 的复印件。7女工卫生设施名称、数量。 8安技部门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9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10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方案, 预 留的整改费用及完成整改的日期。1 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 1

12、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进行评价。 2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效果进行综合 性的分析评价。3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采用的整改措施的 效果进行预评价。四、关于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 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 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 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 核;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 还可根据需 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 (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 见;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的危及职工安全和 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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