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益Word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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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益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一般认为,民事权益即为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由此而来,民事权利即为民事主体依据民法而取得的为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利益在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月第一版的辞海中解释为好处。民事利益即为是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所取得的一定的好处。从上述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之间的关系,即民事权利是民事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民事利益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也就是说,民事权利是静态的,而民事利益是动态的,是民事权利在运用中产生的。值得一提的是权利与利益之间的转化问题,当权利的行使取得利益的时候,该利益是否变为了

2、权利?一种观点认为,一种利益如果受法律保护也就自然成为了权利了,却将其与权利对立,实为不当。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从实证或者说执法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利益经法律的确认才能上升为权利,从而使这一利益具有对抗其他个人、组织甚至国家侵害的特质;从实质或者说立法的角度看,权利是无须经过成文法确认的,只是人基本的价值与尊严的自然延伸与外在表现。所以,限于执法领域内把权利诠释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总和是恰当的。上述观点虽然有些有失偏颇,但对利益可以转化为权利,转化的条件说的是比较清楚的。其实权利与利益在某些时候是无法分的清清楚楚的,究其原因是因为权利的特征之一

3、利益性所决定的。而我们划分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的意义只是在于区分当事人是否享有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诉权,当事人所取得的民事利益是否合法,是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还是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有三个特征,利益性。即民事权利以一定的物资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享有或获取一定利益的资格。法定性。民事权利是由法律(民法)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主体所享有和获取利益的范围和限度由民法加以规定,并在这个范围和限度内由民法加以保护。依赖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一个方面,与民事义务不可分。其中民事权利的法定性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来源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

4、的,民事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利。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诉权的来源于实体法的规定,当事人不享有该项民事权利,反映在诉讼法上,其就没有诉权,不能要求法律对其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另一个是民事权利是合法的,不存在是否非法的问题。只要是民事权利,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法律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来说总是滞后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会产生的,而且权利的大量的出现,对一些权利的性质的认定发生争议,对此如何认识和处理呢?对于第一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判断方式,一是只根据民法的规定来衡量其是否是民事权利,运用这种判断方式往往是得到否定的结果。

5、一是依据宪法的概括性条款,对民事权利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运用这种判断方式往往得到了肯定的结果。从社会进步和发展上看,民事权利不断扩大是一种必然的趋向,所以运用后一种判断方法的法官表现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维护者,还是一个法律的解释者。然后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立法进行解决,来巩固这些敢于为天下先的法官的地位,给那些条文法官一个应有的条文。当然这种司法不免产生混乱的状况,但这是适用成文法及法官参差不齐的国家必有的现象。当然仅仅以法律去判断是否是民事权利还是不够的,因为作为民事权利的前提是其首先是权利,而理解权利的概念和本质是结合权利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所以在对是否为民事权利的判断上,首要的是

6、判断其是否是权利,然后才根据该权利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是否为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如是该权利即为民事权利。如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个祭奠权纠纷的案件,他们对祭奠权的法律保护就是如此。对于权利的性质的认识,来源于我国法律对权利的多方面的保护,目前我国对权利的保护有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另外还有部门法如劳动法等等。多方面的保护产生了多方面的权利,即行政权利,刑事权利,民事权利,劳动权利等等。不同的权利受不同的法律保护,所以要判断是否是民事权利,不仅要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内涵,还要与其他的权利相区分。与行政权利的区分关键在于行政权利是在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而民事权

7、利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从两者之间的关系来说,有些民事权利的实现是以行政权利的实现为前提的,如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其建筑权的行使则是非法的。而有些行政权利的丧失则意味者其不得再行使以此为前提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证的注销,则该原所有权人不得再行使所有权,否则则构成侵权。有一个值得斟酌的问题是该行政权利的丧失对以前据此而行使的民事权利的影响。我们先分析这样一个案件,A具有林权证,B也有林权证。A、B所各自拥有的林权证所确权的范围有一部分是交叉的。A将两个林权证上所交叉的范围中的一些竹子砍伐,B以侵权之诉起诉法院,要求A赔偿。很显然,A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其对所砍伐之物有所有权,其是在行使其所有

8、权。可问题是如果A的林权证被注销,或其林权证的范围被更改,那么其在注销和更改之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为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中的过错是指侵权人当时的过错,并不是事后的过错,而当时虚假的权利人并不存在过错,存在过错的是登记机关或者真正权利人自己,所以A并不构成侵权。可是A不构成侵权,那又够不够成不当得利呢?这就是行政行为的撤销、注销、吊销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一般来讲,注销与吊销是无溯及力的,而撤销是有溯及力的,但撤销仅仅是针对公司登记适用。所以针对本案而言,A的行为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上述案件说明了行政权利的丧失对据此而行使的民事权利的影响是仅仅表现在对以后,而不追溯已往。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也

9、包括其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否所有的行政管理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都属于行政法调整呢?并非如此。就是包含在行政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有些也是由民法调整的,如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职务侵权行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对此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是行政赔偿责任,而很少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受理,但是在适用行政赔偿责任中,一般认为还是民事责任。故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职务侵权行为是结果行为,而原因行为是行政行为。由于原因行为的不平等性,结果行为也很难说平等。然而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说,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在受法律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方面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将职务侵权列为了民事责任的范畴,从而

10、这种财产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说明不平等主体在某些方面将失去其不平等的地位,而成为平等。至于是那些方面,这要看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是否不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范畴,是否在处于互不隶属的某一点上。民事权利与刑事权利的区分是在法律制裁相对方的责任形式不同。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对相对方的制裁目的是恢复民事权利人的权利,而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目的是对相对方进行惩罚。这表现了法律评价的不同。由于这是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两者之间是不能转化的,而且在权利聚合时,根据公权优于私权的原则,民事权利的实现要后于刑事权利。可是否在民事权利与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民事权利都要让位与刑事权利的实现呢?并不如此

11、,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的阻碍仅仅表现在同一法律关系上,这里的同一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是指依据刑事法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同一性。该同一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主体。刑事责任承担人即为民事责任承担人。客体。这里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既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内容。刑事法律关系内容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致的。这里的内容主要是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既违反了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又违反了民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除此之外,其他以国家为代表行使的刑事权利是不能成为民事权利实现的阻碍的。民事权利与部门法所规定的权利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容易产生

12、争议的主要是在劳动法方面。劳动法所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其中也包含了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内容。其突出特点是两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这种不平等关系与行政管理方面不同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是平等关系,一旦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又表现出了较强的支配关系。一般来讲,在劳动合同签订前与劳动合同终结后,双方发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受民法调整是毫无疑义的,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所有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是否都受劳动法调整,或劳动合同终结后,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是否还受劳动法调整,目前争执较大。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出的是一种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使他们之间的财

13、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不在民法调整的范围。但这种隶属关系是否能涵盖他们之间所有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呢?显然不能。其理由是他们这种隶属关系毕竟只是一种合意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不能解除或终结的,当他们之间的关系解除或终结的时候,他们之间就是完全各自独立的,互不隶属。就是在关系没有解除的时候,这就是说他们之间有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是不在隶属关系之列的。这是因为这种隶属关系是有限的,仅仅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双内所反映出的纪律、奖惩和报酬等,也就是劳动关系所反映出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而其他方面双方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应是平等的。这就象有人这样说的一样,我们不能因为职工与单位之间有工作关系,就认定职工与单位在

14、任何纠纷中都有工作关系,职工都得服从单位管理。这种平等使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纳入了民事领域,从而使他们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劳动合同终结后,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问题怎么处理,目前还无一个定论,从法理上说,应由劳动法调整,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有的往往是不予受理,我们认为在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从司法的最终解决原则上看,将无人管辖与处理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均纳入民事管辖范畴是一个立法与司法的趋势。二、民事利益。民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而民事利益不是法律规定的,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在民事权利行使上有一个法律评价的问题,即行使

15、的合法与非法。合法行使的民事权利所产生的民事利益也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非法行使的民事权利所产生的民事利益是非法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民法通则第一条与第五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日本学者我妻荣指出,民法规范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与合法的民事权益相对是非法的民事权益,可是我们知道对于民事权利来说,不存在非法的问题,所以所说非法的民事权益实际就是非法的民事利益。这里有一个值得一提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了合法的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那么是否是说非法的民事利益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呢?梁彗星教授在人民法院报文妙的一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禁止其持有的文章中

16、对于“法律为什么不规定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是这样说的,某项财产是否属于非法财产,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其它的机关和个人即使有理由怀疑某项财产的合法性,也惟有向有权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无权认定该项财产为非法财产,更不能任意剥夺或者侵害该项财产。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俗语所谓“贼头上揭帽也犯罪”,其合理性也在于此。这就是民法不规定“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的理由。我们赞同这种观点。对于非法民事利益也是如此,对非法民事利益的认定仍是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认定的,其他的机关和个人无权擅自作出认定,更不能对非法的民事利益任意剥夺或者侵害。当然对于产生非法民事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制止或防止,但这种行为须是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否则一样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作为民事来说,其毕竟是属于私权的范畴,受制于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如果不分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一律将其后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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