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制度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01303223 上传时间:2023-06-28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7.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制度(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司法部关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关规定,结合本 所实际制订本制度。二、本所从业人员由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 组成。XXX、XXX、XX X律师是本所的发起人,XXX、XX X是本所合伙人。所有 从业人员在合伙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合伙人负责。三、凡已取得律师资格,实习期满能够并愿意成为专职律师的,可成为本所专职律师;凡已取得律师资格,能够并愿意成为兼职律师的,一经本所聘用即成为本所兼职律师;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暂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被聘为律师助理;在校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凭学校介绍信,可以到本所实习,实

2、习律师、助理律师只能协助律师工作,不得独立办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在事务所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四、事务所对在业务开拓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从业人员,应当给予奖励。五、本所招聘律师时,严格遵守司法部和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即使取得律师资格, 但不符合专职或兼职条件的,也一概不予录用。六、凡愿意在本所工作的,应事先将求职申请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现职情况证明寄送本所,经事务所主任书面审查后决定是否通知本人面试。凡应聘律师职务者, 原则上要求能够运用一门外语进行工作。面试通过者进行试用, 试期为1 3个月, 试用期可以因人而异,试用期满,可以签订期限为不少于一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事务所

3、应书面征求受聘方是否愿意续签聘用合同的意见,受聘方也可以要求与事务所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事务所与受聘方就是否续签合同没有达成书面一致者,原合同权利义务期满后全部解除。七、聘用合同虽然期满,但由于案件关系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受聘方继续帮助工作时, 受聘方应当继续工作,事务所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八、本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信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兢兢业业,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凡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事务所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的,事务所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并向上级主管机关建议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九、本所工作时间:上午8 : 4 0 - 1 2: 0 0,下午1 : 00 5: 30,事务所主 任根据业务情况允许, 可以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调整,以保证他们能够完成各自的任务,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十、从业人员确因健康原因无法上班的,应申请留职休养,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个月之内事务所按本市有关规定发给最低工资;3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或虽然能够上班, 但在上班后2个月内不能胜任原来工作的,事务所有权终止聘用合同。十一、本所统一为从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十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