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doc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01291637 上传时间:2023-09-1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当以下义务:1、给付仓单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局部。2、承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承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展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

2、当损害赔偿责任。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早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假如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领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平安,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承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

3、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平安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假设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恳求返还仓储物,原那么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恳求赔偿。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就是关于保管人容忍义务的规定。所谓检查仓储物,实际上就是仓储物的检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进展何种程度的检查,应根据仓库的状况及习惯决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恳求样品的提取时,保管人可以恳求其交付证明书或恳求相当的担保。相关阅读委托保管人事档案效劳协议 第 页 共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