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效利解读修订后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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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绪利解读修订后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15-06-01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 陈克锋 李达此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修订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主编为该站站长周绪利。日前,周绪利与广大网友友情互动,并针对相关议题及大家的反馈做出了详细回答。 关键词一:修订原则议题:此次修订原则是:坚持问题导向,以加强现代工程管理、深化监理制度改革为统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解决当前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工作体系。突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适当减少旁站、平行试验和内业工作量,强调监理对质量安全关键问题的话语权和否决权等。在具体修订过程中,是如何体现这些原则的? 周绪利:一方面,从规范修订

2、的正常要求来说,要针对原规范存在的、执行过程中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在目前全面深化改革、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等背景下,要适应监理制度改革的发展。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涉及“为谁监理、谁监理”,新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主要体现“监理什么、怎么监理”。在前期调研和交通运输部有关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的突出监理工作重点、减少较繁杂工作量、强化监理否决权等,既是解决主要问题的体现,也是改革方向的体现,具体条文中都进行了增减或调整。 关键词二:调研议题: 修订过程中必须多方调研,作为主编,您比较纠结与困惑的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的? 周绪利: 困扰最多的是,普遍的调研往往浮于表面,有的专注于体制机制、责

3、任意识、宏大叙事,有的纠缠于局部地区、个别项目的不规范操作,不能指导规范的编制。 我认为主要原因是有关单位人员各说各话、反映信息不全面。一些明显属于执行不严格、要求不合理的现象,如大家反映强烈的旁站项目随意增加、过多,不是规范本身的问题,要区别对待。这次修订,我们进一步梳理了近几年的主要调研成果,设计了有针对性、非常具体的问卷调查,同时掌握了一线监理人员的第一手资料,来自于监理单位的参编人员也有很多亲身体会。 关键词三:术语修改议题: 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旁站等修改的原因是什么? 周绪利: 主要是编辑性的修改。总监理工程师的定义修改为“取得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经建设单位同意,主持监理机构工

4、作、负责全面履行监理职责的管理者”,体现了总监负责制的相关内容。 以前用“监理工程师”表示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此次修订,进一步区分了监理单位、监理机构、总监办、驻地办及监理工程师、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术语的使用。凡在条文中出现“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时,指的是证书的种类而非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岗位。仅出现“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指的是监理机构中的岗位,如合约工程师、材料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监理改革过程中,最大的呼声之一,就是一些业主甚至交通主管部门曲解“旁站”的真正内涵,动辄要求监理人员旁站。进一步减少监理工作量和内业工作量,树立监理权威,成为大家的共识和期盼。短期内来看,取消旁

5、站不可能,但与巡视有机结合更适合公路工程施工线长、点多的特点。此次修订,明确写入“应采取以巡视检查为主的方式进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细化了巡视内容要求。关键词四:建安费议题: 建安费全称为建筑安装工程费。一般大中型工程在做概预算时会涉及到到相关费用计算,作为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等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6 年版)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 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 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 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

6、可在0.8 至1.2 的系数范围内调整。对于这组数字,大家怎么看? 网友观点:“交通一兵”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有一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工程应按每年每6500 万元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 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应按每年每4500 万元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 名”。这两处“监理工程师”所指应为“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如此配备是否导致数量不够?因为工程建设需要道路、桥梁、隧道、测量、试验检测、合约计量、安全、环保等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若干名,按此法计算,建安费相对较小、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将不能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需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另外,若考虑通胀因素,不宜规定按

7、每年多少万元的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 周绪利:按照术语的界定,监理工程师是指持部证的监理人员。而上述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说法来自于大项目的要求,对不同规模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内容和监理工作需要来确定。比如,某高速公路项目没有隧道,还要配隧道监理工程师吗?一项1000万元的工程,需要配那么多的专业工程师吗?显然不需要。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理人员配备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原则。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系监理机构中的岗位职务,应经授权监理工作难度较大时,驻地办可配备驻地、副驻地两名驻地监理工程师。 网友观点: “白羽”说,从5000 万元、3000 万元分别提高到6500万

8、元、4500 万元仍然不合理。既然想改变普遍反映的人太多、费用少的局面,十多年来仅物价上涨这一因素就导致当前的6500 万元与当年的5000 万元差不多了。况且,我们的新规范要往后使用相当一段时间,今后物价还得不断上涨。我建议将5000 万元、3000 万元分别提高到10000 万元、6000万元。另外,监理人员配置方面,建议采用按每专业不少于1人、每个所辖合同段不少于1 人的标准配置。监理合同段确实大的,可参照征求意见稿中的原则补充。不是人越多越好,关键是责任和分工明确、廉洁高效。人员减下来了,监理的费率自然就提高了。可是,如果监理减人,业主是否会减钱? 相信很多人都有这个担心。 周绪利:我

9、们根据调研和十年来的发展情况,针对普遍反映的人数太多、费用偏低的问题,将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建安费分别由原来的5000 万元、3000 万元分别提高到6500 万元、4500 万元。 具体限额要根据调研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目前所定数据,在现阶段基本合理。我们不能单独用物价上涨、G D P增长或个人收入变化等来衡量。这里只是一个大致标准,并非绝对化,应该保留。 网友观点:“真爱会来”表示,对于每公里高速公路配备一名交通部批监理工程师有不同意见。高速公路建设有着技术密集型这一特点,但还不至于需要配备如此之多的部批监理工程师。 当前,公路建设任务还很重,而相关技术人员有限,逼迫有的监理单位为多揽活而造假

10、。建议只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持交通部证有要求,其他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副总监理工程师等有职称即可。同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其授权并监督、管理监理工作。 周绪利: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6 年版)已取消了每公里高速公路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此次修订,我们适当减少了监理工程师配备的基准数量要求,将上限由1.2 调减为1.1。1992 年出台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有关内容需要调整,目前正在启动修订计划,力争同步进行。低等级公路、中小项目,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关键词五:旁站 议题:在近年的采访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家最大的呼声之一,就是业主甚至交通主管部门曲解“旁站”的真正

11、内涵,动辄要求监理人员旁站。出了问题,首先找的不是施工单位,而是“监理怎么没有旁站”?这无形中降低了监理的威信,很多总监理工程师也无可奈何地说,他们经常扮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角色。请大家针对目前旁站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讨论。 网友观点:“空谷幽兰”说,实际工作中,除监理规范规定的旁站项目外,有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人员对所有项目都要旁站,一方面需要庞大的监理人员队伍,另一方面出现施工单位不配或少配技术人员,而监理人员比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还要多的怪现象。所以,在修订监理规范时,很有必要对旁站项目进行精减并进一步明确规定,这样也有利于强化施工单位自控的责任。减少旁站工序,还有利于体现监理队伍对

12、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一轮明月”认为,旁站是针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进行的,但是现在不管是不是关键部位都要旁站,增加了工作量,也起不到什么关键作用。比如桥梁施工中绑钢筋、支模板,就不需要全过程旁站,只需要抽检。而有的业主和总监办负责人在绑钢筋和支模板施工时看不到监理人员,就视为工作不到位。建议取消监理旁站,多位监理企业的老总曾在相关刊物发表这个观点,不能无视他们的声音。此外,附表A 中地下连续墙旁站工序应增加成槽检测、钢筋笼下放工序。建议考虑增加盾构隧道的管片拼装,作为旁站工序。 周绪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

13、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目前,完全取消旁站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公路工程中的很多隐蔽工程,往往是关键部位,有必要加强其施工工艺验证、施工过程控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对旁站项目的界定,一直都很明确。此次修订,我们进一步梳理、调整、减少了旁站项目。 其次,非常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不仅仅针对监理。有些业主、招标人随意增加旁站项目,甚至要求所有项目都旁站,显然是不合理的,是执行规范时“跑偏”了,所以,才会出现一些“怪现象”。 其中对于地下连续墙来说,它不具有普遍性,这种特殊项目或关键部位,在大部分公路工程中是没有的,但监理投标时,业主可以要求增加。盾构隧道

14、的管片拼装在公路建设中也较少,在地铁中常见,可以作为此次征求的意见,提供给相关专家综合权衡是否增加。 多年来,大家对旁站太多、太滥、效果不佳反映很多,取消“监工”模式的呼声很高。实际上,我们经调研分析认为,未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6 年版)、未按其附录所列项目旁站、盲目提要求是主要原因。所以,我们强调,应在巡视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附录A 所列试验工程、关键工序或部位旁站。“见证”作为对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的一种旁站,也列入本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6 年版)旁站项目完工后应组织检查验收的要求,主要内容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5.1.8 关键工序签认”重复,做了

15、删减。 因此,取消旁站,在短期内来看不可能,但与巡视有机结合更适合公路工程施工线长、点多的特点。此次修订,我们明确写入“应采取以巡视检查为主的方式进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细化了巡视内容要求。根据调研,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6 年版)规定“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 次”,过于频繁又模糊,修改为“应按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施工的主要工程、每天不少于1 次”,不再针对每道工序。 关键词六:质量、安全、环保否决权议题:有人说,监理工程师在质量、安全、环保监理 工作中,应具备否决权,否则在实施中存在诸多的客观影响, 此项责任不能落实到位。请大家针对这个话题,谈谈自己 的看法。 网友观点:

16、“湘江之夏”认为,监理对安全和环保的职责应少于质量、进度等,该处不应画等号,可参见“建设监理规范”;安全生产法也没提到监理,提倡“谁施工谁负责”。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第五点“基本内容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此点应为安全措施,不应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列出,应列在施工专项方案中或专项安全方案中,否则会导致主次难分。最好删除安全技术措施。 周绪利:什么叫“否决权”?通俗地讲,不合格就不能干。 我们在一般规定中新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进行计量支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的职责,就很明确。安全监理台账是直观反映专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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