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教育权与教师教育权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01289753 上传时间:2023-08-2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家长教育权与教师教育权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家长教育权与教师教育权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家长教育权与教师教育权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家长教育权与教师教育权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家长教育权与教师教育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家长教育权与教师教育权(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談家長教育權與教師教育權,-、-壹、前言1995 年教師法三讀通過,明確賦予教師在教室層面教學與輔導管教學生的 專業自主權,並增加學校層面對學校提供興革意見、參與教評會、選用與編輯審 查教科圖書、參與議決重大校務,及專業組織層面等權力。不但提升教師的專業 地位,也使學校行政與教師之間權力的解構與重建有了法律的依據。其中,傳統 教室原就是教師的王國,教師權力已非常大,再加上教師法確立教師教學與輔導 管教學生的專業權,教師應該更能發揮專業自主,經營有特色的班級。但是,受 到教育基本法、家長會設置辦法保障家長參與校務權利的影響,家長亦享 有參與班級事務的權利,教師便不得不與家長面對面的互動溝通,才能

2、確保班級 教學與管理事務的正常運行。因此,我們有必要探究家長教育權與教師教育權間 是否有所衝突?會不會影響教師專業自主權的發揮?其各自的教育權限為何?貳、教師教育權與家長教育權的意義及內涵教師教育權旨在使教師得以其所擁有之教育專業知能,保障兒童學習權 及受教育權,協助兒童成長、發達與人格的完成。一般學者認為教師應擁有教育 權。此等主張之基本論點有四 ( 周百鳴,民 85;董保城,民 84;薛化元,民 78; 謝瑞智,民 81): 其一,教師教育權乃為保障兒童 ( 受) 教育權而存在,教師必須 保障提供兒童受教育內容的良善 ; 其二,教師教育權係承自父母之委託,故教師 應享有教育權 ; 其三,教

3、師乃是以其專業知識或真理的代理人來從事教育工作, 故教師應享有教育權,來決定學校教育的內容與方式 ; 其四,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 民有講學自由,以此為教師教育權之根據。玆以教師教育權係承自父母之委 託觀點而言,必須進一步瞭解家長教育權的內涵。家長教育權 係指父母對其子女有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依法父母教育權有 以下幾項:一、保護及教養子女之權利義務我國憲法並無父母教育權之明文規定, 民法第 1084 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 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從此條文來看,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權亦 為義務性質,不得由父母任意行使或不行使 ( 董保城,民 84;謝瑞智,民 81) 。 若父母不盡此項義務,

4、則依民法 1090 條規定,國家可加以糾正或宣告親權之停 止。換言之,父母教育權受到國家監督,父母若濫用其教育權時,國家得採取適 當措施,或宣告剝奪其教育權。二、得使用防禦權、分享權和請求權西德基本法第 6 條第 2 項即規定:養護及教育子女為父母之自然權利,並 為其首要之義務 。既稱自然權利 ,父母教育權應先於國家教育權或法律而存在, 因此,教育權不該為國家所壟斷,父母對於國家不法干預其教育權時,得主張父 母教育權的防禦功能,以對抗其侵害,並且得基於父母教育權來請求國家的教育 設備與教育措施(如請求與學校課程相當的教育設備等) ,因此,父母教育權乃 兼具防禦權、分享權和請求權的功能。三、教育

5、選擇權與教育參與權就教育子女內容而言,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3 項:國民教育階段內, 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選擇受教育之方式、 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確立父母教育權至少應包含學校選擇權與參 與校務權二種。參、家長會設置辦法中家長與教師在教室層面的權力以下茲以家長會設置辦法中與教師在教室層面權力相關的部份做討論:民間教改團體一直以 健全家長會組織與功能 為主要推動目標,期待建立 一套具體規範的家長會運作的組織辦法 ,希望籍由家長會的民主運作來參與學校 教育事務,以發揮家長教育權的功能,於是政府 1997年9月 3日發布臺 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

6、法 。依臺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有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任務,另依該辦法第 11 條規定:家長委員會有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 長間爭議事項;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關係之任務。家長在這部份的權力行使大都與教師在學校層面權力運作相關。另外,在臺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4 條有關班級學 生家長會之召開及任務之規定,則與教師在教室層面的權力運作直接相關。其第 3條規定: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 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7、。 增設班級學生家長 會,使學生家長與教師的關係更密切。雖然家長會為獨立之組織,班級家長會係 由家長會發文召開,但學校行政與教師應予以協助配合。該法第 4 條亦詳述班級 學生家長會任務: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1.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2.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3. 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4.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5. 其他有關事項。為保障學生之學習,導師應藉班級家長會的召開向家長報告及溝通自己的教學理念、計畫與輔導管教學生的方式,並且提出需要家長配合的資源,以確立 彼此權力運作的規範。換言之,家長和導師應以積極合作的態度參與班級家長 會,家

8、長得提出有關教師班級教育事項應興應革的具體意見。肆、家長參與的屬性及定位看班級家長會的參與權依前述班級家長會的任務分析家長參與權的屬性:(一)參與協調權依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對於班級家長會之任務 規範,得知有協助班級與家庭教育之聯繫、協調功能,家長有參與班級事務的協 調權。(二)參與服務權依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辦法第 3 條之規定,家長 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促進班級家長提供資源參與班務,家長因此享有參與班級 事務的服務權。依照班級家長會任務分析家長參與權的屬性可發現,家長有參與班級事務 的協調權、服務權,卻缺乏參與班級事務的決策權,這一點應該是家長

9、與教師在 班級活動中維繫良好親師互動的一個重要分際。另外,就家長參與校務運作的定位而言,目前班級家長會之任務,其參與 教室中的教育事務上之定位,大部分為諮詢性質 ,是協助者、參與者、支援 者的角色,教師為決策者;其二,就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性質而言,偏向政策性 為主,輔以學生學習有關的管理性事務 ,較少觸及於教師專業範圍的課程與 教學等教師專業的技術性事務 。綜上所述,家長教育權及教師教育權的區隔如表 1-1 ,可能重疊之處為與學 生之學習有關的管理性事務 ,但是,教師在教室層面教學與管教學生方面則 有決定權,家長僅能提供意見而已。由上述得知,新修訂的家長會設置辦法,從消極面來看,家長脫離以往附

10、屬 於學校可有可無的地位,享有參與校務及班級事務的自主性;從積極面來看,家 長亦從該辦法中增加家長參與班級事務的教育權力 ,家長與教師之間可以是親密 的教育夥伴,但家長也可能成為影響教師專業自主權的干預者,唯有僅守各自的 教育權限,方有可能共創學生高品質的教育成果。表1-1家長教育權與教師教育權的權限權力主體家長教師法令規範2.21.民法第1084條。1.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3. 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10條第1項。:4. 台灣省各級學校家長委員會設置4 辦法第3條、第4條、第9條、 第11條、第17條、第18條。.憲法第11條、第15條、第 21條。2.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5條k教師

11、法第16條。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第2 項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 條。5.教育部及台灣省的相關教育 法令規定。權 力 層 面教室層面角色協助者、提供意見者、支援者決策者參與教育事務性質學生之學習有關的管理性事務學生之學習有關的管理性事 務及課程與教學的技術性 事務:1. 訂立教學目標2. 選擇及編輯教材內容3. 調整教學進度4. 選擇教學方法5. 進行作業指導6. 設計教學評量7. 學生輔導與管教等伍、參考文獻周百鳴(民85)。國民教育權的理論基礎-以受教育的權利為中心。台北:首都早 報6月16日文化版。董保城(民84)。論教師法教師輔導與管教。政大法學評論,54, 117-133 頁。薛化元(民78)。教育權的理論與爭議。國家政策季刊(9),50-57頁。謝瑞智(民81)。教育法學。台北:文笙。(載於桃縣文教,22, 84-86 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