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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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建设,规范考试场地的管理,根据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 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 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以及有关规定、 技术标准,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新建和改建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场地的管理。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驾驶人考试执法的 场所。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筹资金建设考试场地,并负责

2、管理。对于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场地、考试车辆暂时不能满足考试需要的,可以使用驾驶培训 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进行考试。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 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技 术标准,并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第五条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的筹建审批、使 用验收、定期检查工作。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必须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验 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其中,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 试场地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

3、车、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的使用验收、定期检查工作 可以委托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的监督管理 工作。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行现代科技、实行科学管理、提高 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质量和考试场地管理水平。第二章 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系统第一节 科目一第七条 科目一考试场应当配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指纹验证设备、身份证验证 设备,对进入待考区和计算机考试场的人员查验身份,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有条件的还 应实行通讯屏蔽。第八条 计算机考试场应当方便考试员现场监督考试情况。考试操作台规范统一, 各考位之

4、间有效间隔。考位并排连接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隔离板。有条件的, 应当设置单独考位,单独考位左右间距不少于0.8米,并采用桌面显示方式安装显示屏。第九条 计算机考试场的每一个考试机位配置摄像头,能够随机抓拍考生进行科目 一考试的照片,并能够在考试成绩单上打印抓拍照片。第十条 待考区应配备交通安全宣传播放设备和专门供群众监督的考场视频实时 播放设备。第十一条 科目一考试场、待考区应安装考场音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应覆 盖全部考试机位,实现对考试全过程音视频监控,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并能够实时传输到本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以及上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用于存储科 目一考试音视

5、频资料的存储介质容量不少于4T。第十二条 科目一考试用计算机不得安装与考试无关的应用软件,不得留有考生能 够使用的USB接口。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在驾驶培训机构内设立单独的科目一考试 场地。第二节 科目二第十四条 科目二考试场地分为专门考试场地和综合考试场地。专门考试场地包 括:大型汽车类考试场地(包括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牵引 车考试场地、小型汽车类考试场地(包括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 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类考试场地(包括普通二、三轮摩托车、轻 便摩托车、三轮汽车);综合考试场地应当包含二类以上专门考试场地。第十五条 科

6、目二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类考试场地全部考试项目应当设置 在同一场地内。第十六条 新建的具备大型汽车、小型汽车类的科目二综合考试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亩;专门的大型汽车类科目二考试场地面积不少于80亩;专门的小型汽车类科目二 考试场地的面积不少于30亩。第十七条 科目二考试场要实行考训分离,考试和训练不得同时进行。有条件的科 目二考试场可以设置专门的训练场。第十八条 科目二考试场应当配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指纹验证设备、身份证验 证设备,对进入考试场的人员进行身份查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十九条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应当能够进行实时视频、音频监控,随机 抓拍考试过程照片,并能够在考试

7、成绩单上打印抓拍照片。第二十条 科目二待考区应配备交通安全宣传播放设备和专门供群众监督的考场 视频实时播放设备。第二十一条 考试场考试项目区域、待考区环境、监控室工作情况以及考生考试车 内的视频监控图像能够实时传输到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以及上级公安车辆管理部 门。考试过程视频资料应当能够反映考生体貌特征和操作动作,并保存3年以上。音视频资料应当建立目录,方便查询。用于存储科目二考试音视频资料的存储介质 容量不少于8T。第三节 科目三第二十二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设置待考区,并具有遮阳、避雨及相应 照明设施,能够确保待考人员交通安全。有条件的应设置待考室,待考室应配备交通安 全播放设备

8、和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第二十三条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满足智能评 判和人工评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三考试系统应当与交通管理综合业务平台联 网。第二十四条 使用智能评判与人工评判相结合方式进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的,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能够在考试成绩单上打印抓拍照片。使用人工评 判方式进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考试车内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对考试过 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考试过程视频资料应当能够反映考生体貌特征和操作动作,并保 存3年以上。音视频资料应当建立目录,方便查询。用于存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音视频资料的存储介质容量不少于8T。第

9、二十五条 摩托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在模拟考试道路上进行。摩托车类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地应当设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 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 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等考试项目名称标志,设置人行横道、注意行 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第二十六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地应当设置考试区、交通安全教育区 和领证宣誓区。考试区应当符合科目一考试场地的条件,可以与科目一考试场地合并使 用。第二十七条 交通安全教育区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安全宣传播放设备、教学教具、 座椅等设施,可以设置在科目三安

10、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地或者领证大厅。第二十八条 领证宣誓区应当庄严、整洁,公布宣誓誓词,设置足够申请人站立宣 誓的空间,可以设置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地或者领证大厅。第三章 考试车辆第二十九条 考试车辆使用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的考试车型要求。考试场地更换考试车辆车型的,应当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准。第三十条 考试车辆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未经备 案的,不得作为考试车辆使用。第三十一条 考试车辆应当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按车辆 报废标准进行报废。第三十二条 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的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应

11、当粘 贴明显的反光标识或设置灯箱。第三十三条 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应当使用 专用考试车辆进行考试。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可以使用专用考试车辆进行考试,也可 使用大型客车专用考试车进行考试。其他车型可以使用考生自带的车辆进行考试。第三十四条 考试车辆不得有提示考生考试的标记、暗记,不得使用有倒车雷达 自动泊车系统的车型。第四章 考试场地审批、验收和定期检查第三十五条 考试场地建设应当以合理规划、方便群众为原则。科目二考试场地应 当按每年考试人数不少于2万人次的要求设计,距离较远的县可以设立每年考试人数少 于2万人次的考试场地。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

12、应当向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申请,说明拟建设考试场的地点、面积、考试场类型、考试项目数量、经营管理方式、 资金来源、投资总额、设计考试人数、考生安排计划等情况,经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填写新建/改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申请表,并报自治区公安 厅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竣工后,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初 审,初审合格的,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软件数据接口申请表,报自治区公安 厅交通管理局,进行联网调试。调试通过后,按规定向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

13、验 收。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收到考试场地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验收,出 具使用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验收合格证,并在交 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备案后,准予开展相应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验收合格证一次签注的有效期为二年,有 效期届满的,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合格的,重新签 注有效期限并在系统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取消考试场地资格。第四十条 委托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 识考试场地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的使用验收、定期检查 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14、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出具委托书;二)受委托单位按规定进行使用验收、定期检查,出具使用验收报告,报自 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批;(三)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核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验收合格证或签注 有效期限。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以设立分片集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 心。设立分片集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建设完成后,考试场地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向自治区公 安厅交通管理局提交设立分片集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的申请。(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进行审批,符合管理需要的,批准成立。其中,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验收合格证的考试场地应当组

15、织验收,验收合格后, 批准成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 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对辖区内有二个以上考试场地的,考试场地使用单位应当将考试场地 的考生安排方案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对设立在驾驶培训机构内的考试场 地,安排本驾驶培训机构学员考试的比例不得超过60%。第四十四条 考试系统管理必须由民警担任,承担考试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并报自 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第四十五条 考试系统管理的计算机必须设置登录密码,考试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 安装考试控制系统的计算机密码、服务器密码和数据库密码,考试系统操作员负责登录 工作的密码管

16、理。第四十六条 考试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考试场 工作人员(除考试员外)应当经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培训考核,持有市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考试场进行检查,发现 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责令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上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 管理局取消考试场考试资格。第四十八条 考试场工作人员有违反规章制度、故意刁难群众、弄虚作假、收受他 人钱物、非法修改考试数据等行为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 管理局可责令考试场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担考试业务,整改审核合格后,经自治区 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复同意,方可恢复开展考试业务。第六章 附则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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