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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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 本细则。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业主项目经理部负责高速建设项目及普通公路工程施工 分包活动的台帐汇总工作及施工分包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业主项目经理

2、部应明确分管部门及负责人,专门负责对 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 并建立和更新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第七条监理人负责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的分包活动管理,对施工 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管理和检 查,并及时向业主报备。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并通知业主项目经理部。第八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 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分包工 程的实施向业主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 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

3、外,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 理机构,对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 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 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十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路面结构层、中桥以上桥梁工程的基础及下部构 造、上部构造和隧道、房建等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以道路为主的承包工程,承包人可以将小桥、涵洞以及其它附属 工程等分包;以桥梁为主的承包工程,承包人可以将桥面铺装、引路 以及其它附属工程等分包。禁止分包工程见下表:禁止分包

4、工程明细表单位工程禁止分包工程备注道路工程1、路面结构层桥梁工程1、基础工程2、下部结构3、上部结构4、悬索桥等特殊结构桥梁中的承重结构隧道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房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具体见附件1-分包专项类别及对应资质表。分包人承担的业务范围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三)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五)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第十二条承包人可以根据分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分包人的资 质条件、管理与技术人员、业绩、施工设备等提出明确

5、要求。分包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至少应配备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相 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一般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负责人 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由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兼任。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三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分 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第十四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公路建设行业主管单 位制定的合同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根据分包工程具体情况,具体约定、补充合同

6、专 用条款。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 质量、安全、进度、环保、文明施工以及其它技术、经济等要求。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 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人审 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 证明、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 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和监理人应保留相应的复 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分包人公章)。分包人资格审查申请批复表的格式 详见附件2。第十六条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 同、分包人资格审查申请批复表报业主

7、项目经理部备案,并报天津市 交通运输委员会合同管理部门或区县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 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第五章行为管理第十八条 严禁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承包人未设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 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 他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十九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

8、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 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 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六)分包合同未报业主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合同管理部门 或者区县公路主管部门备案即组织工程实施的;(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施工分包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二十条 工程在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 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

9、进行相关采 购时,必须经业主项目经理部书面同意。第二十一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 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 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第二十二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 扣向业主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业主应当予以办理。承包人与分包人 因为税收抵扣向对方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应予以办 理。第二十三条由业主项目经理部负责开具承包人和分包人业绩证 明。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 证明的,承包人与项目经理部均不得出具。第二十四条 业主项目经理部应当加强对施工分包行为的监管, 对公

10、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进行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人员执业证书,质量、安 全等文件、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施工场地进行检查,查阅与分包相关 的文件、资料;(三)对分包事项进行调查,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事项做出 陈述和说明;(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对业主的施工分 包检查和管理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正常的 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 包行为,有权向公路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检举,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第六章信用评价第

11、二十七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相互开展信用评价。第二十八条分包人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天津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第二十九条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 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第三十条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加权计算方法 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天津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业主项目经理部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 进行核定,经审查后,报送天津市交委相关部门。业主上报评价结果 的格式按照交通运输部及天津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在业主或其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

12、组织 的检查中(每次),若发现承包人存在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现象,则 按照以下条例进行处罚:(一)瞒报相关分包工程,分包工程未事先征得业主同意,且未 履行相关分包手续,则无论分包部位、规模及分包人资质等条件是否 符合行业及本工程相关规定,业主项目部均需责令承包人对分包范围 内的工程进行停工整改,在完善相关手续前不得进行施工,并对承包 人处以分包合同总额10%的违约罚金,并将相关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评 价体系,已施工完毕的部位,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 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检测结果不合格需要返工 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虚报相关分包工程,通过合

13、同文本上的弄虚作假来掩盖分 包工程本质的情况,一旦发现,项目部应责令该标段全面停工检查, 对所有不符合规定的分包人,一律清除出场。已施工完毕的部位,由 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若检测结果不合格需要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所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处以实际分包额10%的违约罚金,并将 违法分包具体情况如实上报省级交通行业主管单位,双方相关违约行 为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三)经查实构成转包的,立即暂停该合同段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并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方做进一步处理。(四)因以上原因给业主所造成的一切经济以及法律后果(包括 但不

14、限于停工、误工、纠纷、伤亡),均由承包人承担。(五)以上罚则的执行,并不能免除责任单位应承担的其它行政 或法律后果。(六)上述条款中违约罚金一项,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可 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应于合同条款中增加此 部分内容。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 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组织、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 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为主的施工活 动。分包人的劳务合作合同,签订之后应向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将 自己和分包人的劳务合作合同向监理单位和业主项目经理部备案。第三十四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 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业主承担 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采购工程主要成品、半成品材料时,应选用具 有相应资质或资格单位,并报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保证监理人或者 其它相关人员在成品、半成品生产过程中具备必要试验检测、检查等 条件。本细则所称成品、半成品材料是指非施工现场生产或制造的以下 产品或者材料:1. 构配件;2. 商品混凝土;3. 沥青混合料;4. 预制梁、板、管、桩;5. 厂拌水泥土、石灰土、石灰粉煤灰土等;6. 厂拌水泥、石灰、粉煤灰等稳定粒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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