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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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 管理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章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 第一条 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 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苏建建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号)及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707 2016 管号)等文件,结合我市 297 2016(苏府办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 工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中的施工总承包指的是施工企 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承揽模式。本

2、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 第三条 类建筑活动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农民工实名 第四条 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属 地管理 ”的原则,对所辖区内建筑工程实名制进行监督管理。 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 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 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1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

3、包工程应当签订分包合 同并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 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 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 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 包、转包、第六条违法分包致使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予以 相应处罚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 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将专业承 包活动纳入总承包合同内容后另行指定承包人,实际未由总承包单 位履行或管理的,如通过查证工程款往来记录、纳税记录、民工考 勤和工资支付记录等,事实

4、明确的,认定为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农民工实名制 第二章以下简称实名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 实名制 第七条,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 项目的建筑业劳务务 )制 工人员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考勤记录、工 作量结算记录、工资支并加强 ,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等运用信息 化管理手段进行动态记录 施工过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工作, 最终将工资发放到务工 人员本人,从而保障工人权益,规范企业用 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 的建筑业 第八条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农民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 总承包企 第九条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

5、企业按照合 ;业对 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 理工作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 施工现场 第十条 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完成从业人员基本信 息上传,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农民工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与我市 实名制系统平台完成数据对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出入考 勤管 第十一条 理,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农民工均需进行考 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应上传至我市 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 企业应 第十二条 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 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 3 得进场

6、;人员 撤离现场的,应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付制度 第三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建筑 施工企 第十三条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为其招用的农 民工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农民 工工资 第十四条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 同,约定 第十五条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 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 当为招 第十六条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 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 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 银行卡。

7、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 专管 第十七条 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 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 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 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 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 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上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与分包 企业应 第十八条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及时确认进 度产值,并根据合同约应的专户资金; 20% 定向承包人企业工资专 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20% 发工资高于当期工程款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 企业拖 第十九条 欠农民工工

8、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 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用工企业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经工人 同意可 第二十条 每月暂付部分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苏州市 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工 人退场、工程结束或其他重要节点,应及时 结清工作量,足额支付剩余工资。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 做 1 对于工期不足个工作日内结清。 2 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 束后施工企业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 资后, 第二十一条可将工资专户注销。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机制 第四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实名制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 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 的

9、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 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被认定为未实行实名制管理行为的,按照失 信行 第二十三条为性质给予相应的惩戒。有下列情形的, 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施工企业未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 并落实相应考 (1); 勤管理制度的; 施工企业未按月结清劳务人员工作量并编 制工资支付表的 (2); 施工企业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 (3) ; 施工企业未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施工企业未从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的(5)(6) 建设企业未向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 户存入工资资金的; 或存入资金未达规定比例或数额的;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造成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 (7)其他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行为。 (8)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较 重失 第二十四条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的当事人接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信用提醒后 1( 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 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年发 1 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 2年内 发生 1)当事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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