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01253399 上传时间:2022-09-29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8.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 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举报的范围(一)举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 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的;(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

2、相 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条 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一)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二)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三)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 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区安全生产 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就安全 监管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 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第五条 相关部门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 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实事求

3、是,秉公处理,不徇私 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第六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一)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二)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投 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 联系方式;(三)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日期,根据投诉举报 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四)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 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 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对县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记录 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六)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

4、应做 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处理(一)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 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安全生产 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 不能超过 90个工作日。(二)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 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第八条 对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本制度第二 条(一)、(二)、(三)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事项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尚未发 现的,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给予 500 元1000 元奖励。第九条 接到举报部门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县财 政列支。第十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接受举报的部门根据具体 情况评定,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 保存、备查。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 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 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