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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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原料、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小作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索证及台账记录工作。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化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产品执行标准、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检验报告证明文件。三、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四、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建立食品来源的索证索票登记台账,载明进货食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小于2年。五、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六、小作坊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七、对照进货手续核实购进的食品,通过目测和外观标识查验方式,查验所进货物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有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的安全期、使用期是否失效等,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不合格原辅料不得使用,并记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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