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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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 FCA案例:我某公司以FCA贸易术语向南非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由我方代为指定承运人并垫付有关运费,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我方业务员于4月10日将货物交给我方代为指定的承运人并于当天通知买方,承运人收妥货物后存于仓库待运,4月12日,由于仓库电线短路起火,货物全部被烧毁。当南非商人得知货物被毁后拒付货款和运费。n 问:南非商人的拒付是否合理?n CPT案例:我国内地省份A公司拟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番茄酱罐头一批,B公司提出按CFR多伦多条件成交,而我A公司则提出采用CPT多伦多成交。n 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n CIP案例:我某进口公司以CIP条件进口货物一批,

2、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买方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已经凭借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n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n EXW案例:我A贸易公司与香港T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茶叶的合同,EXW交货条件,数量10公吨,总值为264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8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8月1日如期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付清了货款。但是,买方直到8月31日尚未提取货物,后将茶叶搬到另外一处。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并放在一起,当T公司于9月15日提货

3、时,发现有20%的茶叶已经串味失去价值。n 问:双方各应付何种责任? n 案例:我国A与国外B签署一笔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2200箱罐头出口。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后承运船只在途中将我方货卸下换船驶抵目的港。由于中途耽误,加上换得船设备陈旧,到达目的港晚了2个月,因而B公司提出索赔。n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导入: 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1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

4、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FOB案例:我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2.4万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由于装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合同签订后,3月10日B公司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我A公司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迟1个月装船,势必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即复电B公司不能同意延迟,必须3月20日前派船抵沪。 3.20日B公司来电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22日夜,该港遭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公司货物受损严重。A公司

5、即致电B公司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B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损失应由A公司负责。 问:1、买方B公司是否违约?2、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3、B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损失? FOB变形案例:我方某公司以“FOB Under Tackle广州”条件向某外商出口茶叶一批。我方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装运,并缮制好全套单据从银行收到全部货款。不久,收到客户寄来费用帐单,要求我方通过T/T向外商支付其预先垫付的装货和卸货费用。 请问,该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CFR案例:某出口公司按CFR价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

6、台布出口合同,价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1月9日(周四)上午才想起向买方发出通知。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从而拒绝承保。之后,法商致电我方:要求赔偿其利润及费用8000美元。 CFR案例:我内地某省纺织品公司向某外商出口全面针织男裤一批,合同规定金额 CFR荷兰USD70000,5月底前装运,装运港广州,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疏忽,卡车翻入河中,致使货物落

7、水打湿,损失了100箱。 问:货损该由谁来负责? CFR案例: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向德国出口一批微波炉,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启航。因正直公休日,该公司的业务员第三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后的次日因为发生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CIF案例:上海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一份300台电脑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12月马赛港装船。中方开出信用证,12.20日卖方取得相关票据到议付行议付。单证相符,卖方得到货款。但10天后,船舶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之后开证行拒付议付行。理由

8、是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问:这批货物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开证行能否免除付款义务?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CIF案例:案例:我出口公司按CIF利物浦向英商出口供圣诞节的核桃仁,合同规定:买方需于9.15日前将信用证开给卖方,货船不得迟于12.01日驶抵目的港。如延误,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则卖方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案例:中国公司向法国公司出口冻山野味。合同规定CIF马赛,25公吨,7.15前装运,信用证支付。卖方装船后获得全套单据到银行议付,此时,收到买方来电,货船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问:卖方可否及时

9、收回货款?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CIF变形案例:我公司以CIF Landed汉堡出口肠衣,我方按规定装运出口,货物在途中遇到海难,部分肠衣受损。德国商人要求我方承担该损失,我外贸业务员认为:此术语要求我方将货物送达汉堡码头岸上交给德国商人,运输途中货物遭遇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我方业务员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我公司向意大利出口苹果酒一批,CIF条件,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国外开来信用证,货名为“apple wine”,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填写“apple wine”。货到意大利遭到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写的是cider字样。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案例:某出口公司

10、凭买方样品出口一批夹克衫,货值60500美元。合同规定5月份装船,但须买方认可回样后方能装运。4月20日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也有此规定。我方多次试制回样,均未得到买方认可,因此我方不能如期装运。时至6月份,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规定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为零,便在未征求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以一级茶叶充抵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 问:卖方的做法妥当吗?为什么? 案例:我某土产公司以CIF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榛子仁。品质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送样

11、品,合同签订后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运抵新加坡,新加坡公司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向我公司提出索赔。 问:我方是否该赔 案例:我方从美国进口钢材500公吨,美商报价为每吨3000美元CIF广州,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当我方凭单提货后发现,实际重量只有453.5公吨,当我方向美商提出交涉时,美商拒不补交剩余的47.5公吨。 问:美商的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1: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卖方的交货范围是什么?2、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

12、少货量? 分析: 1、根据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1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卖方的交货范围是950-1050M/T之间. 2、由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如果溢短装部分按照合同价格作价,则可以少交一些,如950M/T,剩余部分可以一高价在国际市场上出售;如果溢短装部分按照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则可以多交一些,如1050M/T,这样多余部分就不用找新的买家,又可以以高价出售。 案例分析2: 某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出口大米1000公吨,麻袋包装,每袋100公斤,以装运数量条件计价,信用证支付。在如下价格条款的情况下,若实际装运数量为970公吨

13、(9700袋),是否允许? 1、每公吨USD300 F.O.B 中国口岸。 2、每袋USD30 F.O.B. 中国口岸。 案例分析2: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机动幅度。但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所以: 1、按照第1种价格条款:每公吨USD300 F.O.B 中国口岸,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交货范围为950-1050公吨之间; 2、按照第2种价格条款:每袋USD30 F.O.B. 中国口岸,由于是以包装单位计数

14、的,此5%的增减幅度不适用,所以不得增减,只能交10000袋大米。 案例3:我方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0公吨,允许有5%的溢短装。该商品的合同价格为每公吨2300美元FOB广州。因该商品市场行情上涨,货物装运前的价格为每公吨2400美元。问:我方根据合同最多和最少可装多少公吨货物?此案中,我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 案例4:我公司向科威特出口散装小麦100公吨,每公吨FOB上海400美元。合同中未规定数量可增减。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不超过40000美元。我方收到信用证后备货待运,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我方按104公吨发货装运,并按实际交货数量制作单据,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

15、付时遭到拒绝。 问:银行拒付是否有理? 案例4分析:银行拒付有理。根据UCP600规定,买方出口100公吨散装小麦,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买方本可多交货或少交5%;但本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为40 000美元,则卖方只可少交货,最多只能交货100公吨。Ppt4答:我方对此有责任。在进出口中,商品包装的品名应该与单据上商品的品名相同,在本案例中,我方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应该要求其改证将apple wine改为cider。Ppt6答:根据合同规定: 凭买方样品出口,即卖方的样品需得到买方认可后方能装运。在本案例中,卖方多次试制回样,均未得到买方认可,因此未能如期装运,责任不在卖方。所以,买方提出索赔没有道理。ppt15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品质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要求赔偿、修理、替换或者拒收货物,或者取消合同。在本案例中,合同规定商品为二级茶叶,尽管卖方提交的商品质量为一级茶叶,但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依然可以拥有拒收货物等权利。ppt16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品质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要求赔偿、修理、替换或者拒收货物,或者取消合同。在本案例中,卖方在签订合同后,又寄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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