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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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协议:中保人寿锦绣前途保险条款范本保险协议组成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险单及本协议所载条款、申明、批注,以及和本协议关于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申明书、体检汇报书及其余约定书共同组成。保险责任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企业_ 分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对本保险单应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企业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协议生效日,生效日每年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企业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交付,宽限期间及协议效力中止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

2、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企业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留。如本企业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留。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本协议自宽限期间终了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企业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利息。保险费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六个月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1号至月底;按六个月交付保险费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六个月对应日所在月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交付期限为每个月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

3、中一个为本协议保险费交付方式。第五条 本协议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个为本协议保险费交付期间。协议效力恢复第六条 本协议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申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企业同意并交清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协议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生效对应日,本企业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生效对应日,本企业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生效对应日,本企业按保

4、险单所载保险金额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协议即行终止。第八条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协议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时,本企业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保险费,本协议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协议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企业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保险费,本协议效力即行终止。在本协议使用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协议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企业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协议继续有效。第九条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投保人因

5、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协议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企业于每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50%给付成终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余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协议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协议继续有效。责任免去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有意行为;二、受益人有意行为;三、在协议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四、有意犯罪、吸毒、殴斗、

6、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荡;六、罹患取得性免疫缺点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余违章驾驶。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企业向其余享受权利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余各款情形时,本企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企业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要求保险责任。身体高度残疾判定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企业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进行判定。假如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身体情况进行判定。

7、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时间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余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企业,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企业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终年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三、被保险人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被保险人死亡证实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实

8、;五、受益人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本企业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出具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判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免交保险费或申请领取第一期成终年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本企业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出具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判定书;或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投保人死亡证实书及投保人户籍注销证实;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协议解除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协议或申请复效时,对

9、本企业书面问询应据实通知。如有意隐瞒事实,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或因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本企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本企业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本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本企业通知解除本协议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余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企业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本协议时,本企业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协议时,应出具以下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协议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三、投保人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年纪计算及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投保年纪以周岁计算。投保人

10、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真实年纪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以下要求办理:一、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实,而且其真实年纪不符本协议约定年纪限制,本企业能够解除本协议,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逾2年除外。二、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本企业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觉,本企业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百分比给付保险金。三、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本企业将多收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受益人指定及变更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

11、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能够书面通知本企业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同意书送交本企业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纠纷,本企业不负责任。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成终年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企业不受理其余指定或变更。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本企业向被保险人继承人推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余受益人;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余受益人。变更地址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企业。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

12、企业按所知最终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索赔时效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受益人对本企业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亡。批注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内容变更或记载事项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企业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协议纠纷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经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释义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突然、非本意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激烈伤害客观事件。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以下情事之一:一、双目失明;(注1)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三、

13、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生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注:1失明认定(1)视力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2言语机能丧失指以下情形之一:(1)指组成语言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2)声带全部剔除。(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损伤而患失语症。3咀嚼机能丧失指因为牙齿以外原因所引发机能障碍

14、,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状态。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我推荐中保人寿锦绣前途保险条款(A)保险协议组成第一条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险单及本协议所载条款、申明、批注,以及和本协议关于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申明书、体检汇报书及其余约定书共同组成。保险责任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企业_分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对本保险单应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企业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15、。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协议生效日,生效日每年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企业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交付,宽限期间及协议效力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企业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留。如本企业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留。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本协议自宽限期间终了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企业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利息。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六个月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1号至月底;按六个月交付保险费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六个月对应日所在月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交付期限为每个月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协议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个为本协议保险费交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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