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要担责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01216075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9.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要担责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要担责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要担责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要担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要担责(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案情回顾】2009年12月11日,崔某在网上发帖邀网友结伴出游,内容为“每当 阴雨或者下雪的时候,露天温泉是个深夜最好的选择,明晚,自驾活动, 汤泉”。罗某和其他九名网友都回复了该帖。12日下午,10名网友先 后来到崔某的自行车专卖店。晚6时许,先行到达的罗某等7名网友与 崔某一起在附近饭店吃饭,席间八人喝完了两瓶桂花酒。饭后,等另三 名网友到来后,11人分乘四辆车开往汤泉。晚8时30分左右,11人来 到位于汤泉某社区的露天温泉,该温泉四周围墙上写有“危险” “禁止 游泳”警示标语。当天,除一名网友外,不会游泳的罗某和其他网友都 陆续脱衣下池,几分钟后,崔某感觉少了一人,清点人数时发现罗某不

2、 见了,众人四处搜寻未能找到罗某的下落,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二 天下午,打捞人员从露天温泉里打捞出罗某的尸体。公安机关在经过深入调查后,初步怀疑是酒后溺水致死,为了准确认 定死因,公安机关取得死者家属同意后,对罗某进行尸检,从抽取罗某 的血样检验发现,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94.6mg/100ml,印证了公安 机关的判断,最后尸检报告的检验意见倾向是生前溺死。罗某的父母,认为崔某等10名网友及某社区对罗某的死亡均应承担责 任,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等10名网友共同承担罗某死亡损失的30% 赔偿责任;某社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溺水死亡的露天温泉虽位于某社区辖区

3、范围, 但社区并未就该温泉对外从事洗浴业务且已设立警示标志,因此社区对 罗某溺水死亡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罗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却在醉酒的情形下随众人到不明具 体情况的露天温泉游泳,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事 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崔某等10名网友与罗某形成伙伴关系,在罗 某已醉酒的情形下仍放任罗某下水游泳,未尽合理的注意、提醒义务, 对罗某溺水身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崔某等10名被告每人应对原告方损 失中的3%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定罗某死亡的各项 损失合计442923.50元,根据上述责任认定,法院判决:一、崔某等10 人每

4、人赔偿罗先生、沈女士人民币14337.71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罗先生、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法官说法】这种伙伴关系引申出的注意义务以及据此判决网友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答:本案虽然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从法律归类上来说,应当属 于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但一直以来我们都将其 归类为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靠个人的道德水准来处理法外的伙伴关系, 纵观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找不到与本案情况类 似、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我国现有的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中也找 不到可以直接适用的相关条文。本案处理中,实际上是借用了民法理论 中关于情谊行为

5、的理论,以此理论为基础,将行为人在人际交往中的注 意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情谊行为,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亲情和友谊而发生的行为, 通俗地说,就是一定范围的人基于某种特定的原因,在一起共同从事某 项行为时,相互之间负有注意和保护的义务。像本案中11名网友就属 于一个网络交友的群体,他们基于热爱户外活动的共同爱好,相聚在一 起共同从事自驾活动时,相互之间形成伙伴关系,要求他们在活动中, 一旦可能发生某种危险时,相互之间负有注意和保护的义务,但这种义 务不能像法定义务那么严格,仅仅要求相互之间尽到通常合理的注意、 提醒义务就可以了。比如说,参加活动时,其中有人发病了,一起参加 的人不能任其发病不管,而是要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包括打120急救 电话,护送回去休息等合理措施;再比如聚餐时,明知某人已不胜酒力, 还频频劝酒,导致其醉酒后发生人身、财产受损害事件,此时劝酒人的 劝酒行为就违反了情谊行为要求负有的注意义务,或者酒席结束时发现 其中一人酒后仍要驾车,同桌人就有义务提醒他酒后不能驾车,如果不 予提醒任其酒后驾车,同桌人就属于未尽提醒义务,违反了情谊行为的 要求。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