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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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明确各企业固 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界定、固定 资产划分标准与分类管理、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以及固定资产购置、修理、 转移、转让、清查盘点、报废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

2、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第六条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目录, 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二)按照集团公司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审批或审定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三)审批分公司、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 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审定子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 资产处置。(四)审批分公司、集团公司

3、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 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审定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的提取和核销。第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 全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固 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管 理范围内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二)审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 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定) 。(三)审批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 产处置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审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集 团公司审批;审定所属控

4、股子公司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集 团公司备案,审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集团公司审定。(四)审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 提取和核销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审核所属(管理)控股子公司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并报集团公司审定。第八条 企业财务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 有关业务部 门根据业务分工不同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和使用管理职能。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量,按规定提取折旧,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转回和核销,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三)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

5、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参与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四)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 算安排,并控制其费用;(五)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 残值回收工作;(六)参与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配合制定出售固定资产价格和 出租固定资产租赁费;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一)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 物资产管理办法;(二)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立、 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并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负责实施固定 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

6、出处理意见;(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计划,编报费用预算,按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负责实物资产竣工验收工作;(四)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 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五)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 给财务部门;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一)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二)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 动手续,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三)制订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 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四)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7、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 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五)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工作,会同价值管理和 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 处理意见,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核查,并报价值管理部门审核后, 经有权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并及时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入账;(六)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物相符;(七)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搜集、现场保护等工作 配合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办理索赔手续。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8、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和使用情况两种口径分类(一)按用途分类:1. 机械设备2. 大型发电设备3. 办公设备4. 生活设备5. 测量设备6. 施工设备7. 通讯设备8. 运输设备9. 房屋10. 建筑物11. 土地(二)按使用情况分类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基建用固定资产4 租出固定资产5不需用固定资产6 未使用固定资产7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土地第十四条 为实现固定资产的归集、统计分析、合理使用和提高使用效率等管理需要,固定资产应同时按前条规定的两种分类口径进行 管理与核算,即在按使用情

9、况分类的基础上再按用途分类。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计价第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者投入、接受捐 赠、融资租赁、盘盈、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等途径增加。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方式包括基本建设(含小型基建) 、更新 改造和外购(含零星购置)等。固定资产购建纳入企业资本性收支预算管 理。第十七条 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确保帐、 卡、物一致,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新增资产信 息一致。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企业应按集团公司规定及时 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企业 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竣工决算报告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对虽己

10、交付使用 但尚未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工程,企业应以实际支出和工程概算为基础 估计资产价值,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根据竣工 决算报告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九条 企业购置(含零星购置)固定资产,经办部门应及时 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需 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第二十条 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无偿调入固定资 产比照前款规定办理资产交接和入帐手续。第二十一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要查明情况,并填制 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后,根据权限履行相关

11、报 批程序,报财务部门入帐。第二十二条 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对于已经入帐的各种固定资产的 帐面价值不得随意变动。(一)根据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二)根据批准的竣工决算报告调整暂估价值;(三)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调整资产价值的情况。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和减值准备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 折旧年限、折旧率和预计残值率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折旧政策一经 确定,任何企业不得自行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执行与集团公司不同 的折旧政策,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目录、账簿和固定资 产卡片记录等,编制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第二

12、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一)所有的房屋和建筑物;(二)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三)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 的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五)基建用固定资产。第二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三)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四)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计提折旧的依据为月 初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 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用的固定资产

13、,当月照提折旧,从次月起 停止计提折旧。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实施检修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修理费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 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检修项目计划,对于超出预算的修理费用应事先办 理项目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 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 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 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将会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 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第六章 固定资产减少与清理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减少主要

14、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盘亏、毁损、 报废、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等。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转让包括出售各类固定资产(但不包括已报 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 务,及其他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转让行为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定) ,实 行有偿转让,并应按规定对转让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 值为基础合理作价。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转让由企业内部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 组织实施,及时填制固定资产转让核销单,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 协议、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经办部门负责 催收转让价款。第三十四条 发生固定资产盘亏, 使用保

15、管部门要负责查明原因,根 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及时填制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按规定权限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后,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申请报废处理:(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二)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提足折旧;(三)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损, 无法修复;(四)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五)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一) 企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报废,由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与实物管理 价值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注明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及报废原因等有关信息,经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报请总经理批准后,送企业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 产清理手续。报送集团公司实物管理部门及价值管理部门。(二)需要报经审批(定)的资产报废,由企业按前款规定填制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进行技术鉴定并经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后,在每 月 10 日前汇总报送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 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负责相 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部门对技术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如必要可以重新 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出具审批(定)意见,企业财务部门按照上 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审批(定)意见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报废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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