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关系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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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关系浅谈摘要:章从涵义、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法律和规章等方面探讨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目 录摘 要2引 言4第一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51.1涵义51.2 业务范围51.3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5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62.1涵义62.2 业务范围62.3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62.4发问回顾6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73.1业务范围73.2服务对象及提供者83.3法律责任83.4行业准入8结 论9参考文献9引 言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十几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赢

2、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电东输、西气东送、南水北调等大批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充分证明了工程监理的作用日益明显I。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加入WTO,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和发展, 项目管理方式的不断演进, 建设项目的目益庞大和复杂,无一不给尚处于发展时期的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带来严峻挑战。监理企业的发展走向是业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

3、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第一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1涵义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发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

4、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1.2业务范围按照建设部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

5、评估与投资确定;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代理、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1.3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2.1涵义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

7、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2.2业务范围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

8、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2.3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9、条例;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2.4发展回顾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19881993年,是监理的试点阶段。1989年建设监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发展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20个工业交通部门;21993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31995年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

10、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颁布前,是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资和中外合资工程等实行建设监理制。此间监理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费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显著。2.5存在问题目前、不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施行工程建设监理都有了很深的认识,但在监理地位问题上,各有不同的理解。发包方认为,监理机构是自己的合作方,是代表自己行使建设管理权的,自己花了钱就要为自己办事,因此,监理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承包人则认为,一方

11、面监理是发包人利益的代表,是为发包人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另一方面监理说话不管事,都是发包人说了算,因此,不尊重监理,对监理意见不理不睬。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工程质量问题由监理负责,出了质量问题是监理的事,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上述各方的不同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各方“同床异梦”,发包方任行其事、承包方见风使舵、监理方无所适从、质量监督机构无所事事。以至于监理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必须正确认识工

12、程建设监理地位问题,才能使工程建设管理从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彻底转变到现在真正的以“三制”为主导的新型建设管理体制,才能真正体现“责、权、利”分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有序。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

13、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3.1业务范围首先,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地位不同。工程监

14、理与工程项目管理虽然都为控制项目目标而进行相关的管理活动, 但其法律地位不同。工程监理作为我国建设领域实行的基本制度之一, 不但在建筑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一些特定的建设项目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等必须实行监理,这是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定管理制度。而工程项目管理则不同, 它是国家倡导实施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方法而不是法定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委托他人进行项目管理以及如何实施项日管理是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自主的市场行为,法律法规对此没有限制。 其次,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不同。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规定, 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或咨询企业实施,

15、 没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项目所实施的管理不属于工程。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或建设方委托,为其提供约定的管理服务其本质属于建设项目管理范畴。工程项目管理按其管理主体, 分为建设项目管理、设计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供应项目管理等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供应等有天各方都要围绕特定目标开展相关管理活动。可见,工程项目管理是任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实施单位都应当且必须进行的管理活动, 而不是只有建设单位才需要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更不是工程监理或工程咨询单位的专有业务领域。 第三,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对象不同。我国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只能是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而工程项目管理所提供的工程管理与咨询服务, 在国际工程市场上属于工程咨询范畴。按照国际惯例,工程咨询机构既可为业主或建设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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