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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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城管执法的意义.3(一)依法行政和维护群众的利益.3(二)文明执法与严格管理.4二、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5(一)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5(二)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6(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7三、城管执法中存在的关键原因.7(一)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7(二)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8四、关于完善城管执法的对策.9(一)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9(二)完善法律机制,严格按程序办事并建立监督制度.10(三)限制城管的职责和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11(四)打造政治业务过硬的执法团队.12(五)加强宣传,提高城管执法的社会认知度.13参考文献.14浅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

2、对策【内容摘要】文明的城管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城管执法落后的管理理念,城管人员的素质低下,不规范的执法程序,以及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有利于城管执法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关键词】城管执法 暴力执法 人性化管理 据惠州西子湖畔2009年4月4日某帖子报道,在步行街看到穿城管制服人员与小贩发生暴力冲突,城管暴力执法,据称,一个好像是城管副队长的人,驱赶一个卖小动物的小贩,当时就抓起一只兔子摔死在地上。后来,该人又走向另一个已经收拾好货物的女

3、性小贩前,准备抢她的货物,遭到小贩的阻挠后,该城管对小贩进行人身攻击,对女人就是一拳,又踢了一脚。后来惹怒周围的人,小贩的哥哥与其他愤怒的商贩合起围殴这名城管,并追打,周围群众纷纷起哄,后来该城管逃进桥西派出所避难,其他商贩围在派出所前。据惠州西子湖畔2012年9月4日某帖子报道在麦地市场傍晚5点多,多名城管暴打个体户档主,因文明城市复检,城管这段时间执法都比较粗暴,这次城管与这个个体户开始时发生口角,但没多久城管就动手打人了,而且把人打在地上,五六个城管还狂打那个体户,周围的市民都可以证明的,派出所也有到现场了解情况的,档主现在还没开门,听说还在医院呢。近年来,上述事件经常在我国许多城市上演

4、,且无论从数量或者强度,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网上搜索一下“城管打人”或者“暴力抗法”等关键词,就能找到上万条关于这方面的报道,似乎预示着中国陷入了“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怪圈。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创造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茂名也有类似状况,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

5、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那么,到底城管执法意义何在?为什么上述悲剧在重复地上演,相关报道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各大媒体呢?就此简要介绍了关于城管执法的概况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一、城管执法的意义(一)依法行政与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一定要完善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基本特点,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中的作用。轻程序、重实体是我国行政执法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弊端。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普通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权利意识,不重视也不关心维护自己的权利,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借助法律武器加以保护

6、,致使行政执法人员随心所欲任意简化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剥夺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群众又缺乏义务观念,没有认识到自觉遵纪守法,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在行为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百般阻挠,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行政执法活动。因此,行政执法要实行办案公示制,把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及办案程序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求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间实施处罚。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约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二)文明执法与严格管理构筑和谐社会,对城管执法部门提出了更为高的要求,依法行政、文

7、明执法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因而,无论是执法者还是普通市民,都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1、是要明确一个前提,不管是文明执法还是严格执法都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必须遵循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文明执法并不等于放松管理,不去管理,去 “不作为”;而严格管理也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为所欲为,甚至是粗暴执法。2、要把握一个结合点。严格执法就是坚决依法办事,通过严格执法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文明执法就是执法理念中要体现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情、理、法的合理运用,是严格执法的表现形式和最高境界。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两者是相辅相成,

8、辩证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但两者之间必然准确把握一个结合点。如果一味文明执法,则会失去执法机关的威信与威信,在市民心中会形成“不作为”的印象,一些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则会心存侥幸,屡教屡犯,执法力度软弱,执法效果不佳;而如果一味严格管理,虽然执法成效会明显显现,但执法形象、市民公誉度等方面会下降,所以两者必须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对确实存在着严重困难的违法当事人,实行人性化管理,多方协调,积极帮助,从宽从轻予以处理。而对于一些屡教不改,钻政策空子的,则应下定决心,予以取缔,该罚则罚,该拆则拆,取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做到刚柔相济,严格执法树威望,文明执法树形象。二、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城市管理中,

9、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下面几方面:(一)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城管执法起步较晚,虽然成立了城管执法机构,但至今尚未有专门机关统一进行管理。城管执法机构基本由市政府主管,职责不统一,处于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状态。由于其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极大地制约了城管执法的发展。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

10、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茂名市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二)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城管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多达十几部,处罚项目达百余项,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纵观全

11、国情况,城管执法机构组建时间普遍较短,而现有的城管执法人员多来自城管监察队伍及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由此带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虽然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加大了对人员的培训力度,但执法人员的素质仍然不能适应当前城管执法工作的需要。新的形势下,政府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不断地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

12、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有关部门在惠州市各县区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

13、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三、城管执法中存在的关键原因(一)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

14、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二)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学家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城管所涉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上百项职权,几乎涵盖了城市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行为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此广泛的职责,必然会产生一些以权谋私,将“公权”当“私权”的特权思想或者官位思想,不利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再者,由于我国城管执法缺少程序性的制约,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随处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现实中往往存在着不依据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即所谓的目的不适当,即“具体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不是法律授权的目的”。比如:目的是为了创收或者法律所不允许的其它附属目的或者隐藏目的。因此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处理问题时不依照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往往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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