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环境噪声污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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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局环境噪声污染意见 为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依法履行对本市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现就执行上述规章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案由及依据 (一)案由: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裁量幅度。根据工程面积、开工时间、所处位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

2、以下罚款。 (二)案由: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设施”包括。切割机、电锯、水泥泵等运行噪声大且相对固定的机械。具体目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制定。 关于“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认定,如施工现场仅有一侧边界远离居住区的,则应将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民住宅的一侧;有两侧以上边界远离居住区的,应布置在相对远离居民住宅的一侧;若施工现场四周均为居住区,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止噪声措施的,不认定为本案由的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或举报人有异议的,可向环境

3、监测部门申请监测认定。 裁量幅度。根据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大小、所处位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同时存在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违法行为时,案由 (一) (二)合并处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万元。 (三)案由: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定性条款:第十七条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 违法行为构成。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

4、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包括。土方工程;浇注混凝土;支、拆模板;大型机械夜间清理施工现场;切割机、电锯作业;夯实作业;捆扎钢筋;破碎作业;拆除作业等。具体目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制定。 “中考、高考期间”以中考、高考的实际日期为准。 裁量幅度。根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和施工单位属初犯还是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案由:未经批准夜间施工 定性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四十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 对已经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施工单位,可以工作建议函的形式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夜间。指晚22点至晨点之间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中高考期间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按案由 (三)进行处理。 对已交付使用居民小区内的市政道路、管线维修工程,架空线工程、园林绿化施工、城区水系

6、治理工程的夜间施工,因尚无相关部门开展许可工作,故日常工作中应以行政指导为主,加强提示、劝导、说服,暂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裁量幅度。根据施工时间长短、居民投诉情况和施工单位属于初犯还是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五)案由: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公告相关内容 定性条款:第十九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 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 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

7、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裁量幅度。根据施工时间长短、居民投诉反映情况、公告内容是否齐全,及给居民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公告内容不全的,作为违法行为情节在自由裁量权幅度范围内考虑处罚。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02X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0X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城管执法和建设、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二)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联动工作

8、机制,信息共享、沟通及时,形成管理与执法的合力,确保良好的环境秩序。建设和环保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施工单位有本意见涉及的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收集必要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或通报移送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实施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需要管理部门采取进一步行政管理措施的,要以工作建议函形式将查处单位名单和处罚情况抄告建设和环保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建设和环保部门定期将对管理建议的采纳情况反馈城管执法部门。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可能造成的噪声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

9、提出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的要求。 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取得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施工作业提出投诉的,由发证单位按照*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施202X15号)重新审核,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和程序的,可撤销其夜间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夜间建筑施工的许可和施工单位进行夜间施工作业设置公告的格式、位置进行统一规范。对准予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是否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并设置专人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城管执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施工环境噪声扰民行为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城管执法机关要加大对施工环境噪声扰民行为的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在工作中充分运用行政指导各项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引导、服务、规范和监督。 (六)加强对*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本意见的宣传、培训工作。培训按照市、区分级培训的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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