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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风险评价、授信及应急处理制度第一条 信用(合同) 管理机构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 及 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 客户的 信用等级分为 A B、C、D 四级,分别制订不同 信用等级 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第二条 第二条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 括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用 标准(对 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 等级内容的表 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第三条 第三条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用申 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 准信 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 走访
2、、调 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 式掌握客户信 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 评级,报主管副总 审批后,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 复客户。第四条 第四条 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用信息, 每年末 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 年审评价报 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 级与授信额度。第五条 第五条 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信 用等级 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 为 0,要求 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拒绝 业务往来。第六条 第六条 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 (合同) 管理机构反馈;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应定 期将客户信用 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